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珠集团")持有本公司非流通的国有法人股45,082,514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5%。本公司于2006年9月4日获悉,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2006)二中字第47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沈阳凯联物资有限公司与金珠集团因民事纠纷,法院裁定冻结金珠集团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10,000,000股及孳息,冻结期间,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将上述被冻结的股份办理变卖、转让、抵押、质押等一切相关手续,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冻结期限自2006年9月4日至2007年9月3日。
    该冻结事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