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
格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主办券商须对股份转让公司的定期报告发布分析报
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存在的风险的规定,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广东
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特发布本分析报告。
本报告依据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 年
半年度报告的主要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向投资者揭示其存在的主要风险,不
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
公司2006 年上半年总体经营状况及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图表一:2006年上半年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情况表 (单位:元)
项 目 2006 年6 月30 日 2005 年12 月31 日
本期末比上
年末增减
流动资产 468,189,498.42 392,758,955.56 19.21%
流动负债 351,849,049.21 292,787,435.69 20.17%
总资产 1,138,446,195.23 1,017,846,473.73 11.85%
股东权益
(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728,293,509.14 706,796,134.61 3.04%
每股净资产(元/股) 3.65 3.55 3.04%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3.59 3.53 1.84%
项 目 2006 年1-6 月 2005 年1-6 月
本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主营业务收入 145,824,441.32 140,633,034.23 3.69%
净利润 31,465,138.52 27,006,334.69 16.51%
扣除非经营损益后的净利润 31,502,668.92 26,937,987.31 16.95%
每股收益(摊薄)(元/股) 0.16 0.14 16.51%
净资产收益率(摊薄)(%) 4.32 4.02 0.3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46,679,964.76 9,814,128.19 375.64%
200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582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69%;
实现净利润3146.51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51%;摊薄后的每股收益为0.16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5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668 万元,比
2
上年同期增长365%。
截至2006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达到11384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1.85%;调整后的公司每股净资产为3.59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4%;受流动
负债及长期负债增长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由28.77%提高到34.42%,整体债
务负担有所提高,但因公司货币资金充裕且流动资产为流动负债的1.33倍,所
以公司的整体偿债能力仍较为稳定。
二、公司2006年上半年具体经营情况分析
(一)公司每半年度的业绩发展情况(图表二)
每半年度业绩发展图示
-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2003年上半年
2003年下半年
2004年上半年
2004年下半年
2005年上半年
2005年下半年
2006年上半年
单位:万元
0%
10%
20%
30%
40%
50%
销售净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净利润销售净利率
通过上图对公司连续七个半年度业绩情况的列示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自
2004年极力整合内部资源并确定以印刷业和广告代理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方向和策略以来,公司的盈利能力维持在相对较为平稳且渐有提升的水平线
上。
(二)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具体分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发现,公司在不断巩固以“印刷、广告制
作及代理”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方向。其中,公司主营业务印刷销售收入比去年
同期增长10.27%,毛利率由21.37%提高到24.82%,增加3.45个百分点,成为
公司2006年上半年收益增长的重要动因。但同时广告代理及制作业务因受市场
环境影响,其业务收入显著下滑且成本明显攀升,抵减了部分印刷收业务的业
3
绩表现。下表为印刷、广告代理及制作两项业务的具体情况:
图表二:印刷、广告代理及制作业务情况表 单位:元
2006 年1-6 月总收入10%以上的行业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
分行业或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 毛利率总体占比收入增长毛利率增长
上年同期收
入占比情况
广告代理及制作 23,363,089.38 97.15% 16.02% -28.83% -1.18% 23.34%
印刷收入 110,760,546.40 24.82% 75.95% 10.27% 16.14% 71.43%
合 计 134,123,635.78 37.41% 91.98% 0.64% -7.22% 94.77%
其中:关联交易 55,282,729.03 55.35% 37.91% -10.31% -11.43% 43.83%
在2006年上半年,公司印刷、广告代理及制作两项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重为91.98%,成为公司无可置疑的两大主营业务,其中印刷占比75.95%,
广告代理及制作占比16.03%。印刷业务收入及毛利率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但
受广告代理及制作业务收入占比下降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整体毛利率由去年
同期的42.04%下降到39.58%。
对于因广告代理及制作所形成的影响,公司现已有认知,并决定采取积极
措施加以改进,拟在以往主要针对平面媒体广告开展业务的基础上,通过拓展
多样化的广告服务来提高广告代理收入。而在印刷业务方面,公司继续推进其
发展,并进一步加大印刷研发力度,于2006年上半年已与深圳华中科技大学研
究院共建印刷技术研究院,这将为其在后续发展中进一步提高印刷业务的经营
效益提供积极的实现基础。
从关联交易情况看,2006年上半年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形
成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5528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37.91%,比去
年同期下降5.92个百分点,比去年的平均水平下降1.76个百分点。随着公司对
主营业务结构的不断调整,公司对关联公司的依赖性也进一步下降,自主盈利
能力增强。
(三)利润形成情况
从利润构成角度看,2006年上半年公司除通过主营业务的发展获得利润增
长外,因基金投资而形成的短期投资收益增长(占利润总额的14.17%)及因享受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形成的实际税赋减少,使公司在因受广告代
理及制作业务影响使营业利润有所下滑的情况下,得以延续2005年度整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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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向好的趋势。
在费用支出方面,公司2006年上半年三项费用合计为2505万元,比去年同
期增长7.74%,比去年的平均水平增长4.53%;其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为
17.18%,比去年同期提高了0.65个百分点。公司2006年上半年深化企业内部基
础管理,加强企业内控体系建设,推行ISO体系全面管理等管理措施的实行,
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管理费用支出额度。对此,公司在确保其各项工作顺利开
展的同时,仍需继续其2005年度在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上的成果,在开源同时积
极节流,以此进一步提高利润增长额。
三、提请投资者关注的事项
1、公司所出具的200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关于在主板上市
为适应《证券法》修订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上市方案由直接转板
上市调整为首发上市,共发行新股7000万股,其中5000万股向公司控股股东及
三板流通股股东同比例配售,其余2000万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发行价格通
过询价方式确定。该方案将提请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涉讼事项
1)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下称“连锁店”)与百
利鑫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百利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2005 年
10 月8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市中院”)(2005)
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95 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院已于2005 年9 月30 日对本
案作出二审判决,经审理,广州市中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该判
决书作出:连锁店与广州粤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将粤图广场1-4 层的场
地经营管理权交还百利鑫,连锁店还将从2003 年4 月6日起至交还场地止的房
屋租金及违约金支付给百利鑫。公司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
误。在本案中,本案原告百利鑫以已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查封的涉案房产
与连锁店签订所谓的合作经营协议,实为擅自处理被依法扣押、冻结的涉嫌犯
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及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作经营协议》当然无效。2006 年7 月
5
3 日,连锁店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2006)粤高法民
四申字第11 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再审申请人连锁店就与被申请人
百利鑫、广州粤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院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95 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再审立案条件,并依照此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
本案指令广州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
的执行。日前,连锁店收到广州市中院(2006)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59 号开
庭通知书:该院正式受理该案再审,并将于2006 年8 月25 日九时开庭审理。
2)2005 年6 月1 日,南海市大沥镇兴业铜铝型材厂(现名为佛山市南海区
大沥镇兴业铜铝型材厂,下称“兴业铜铝”)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清远中院”)起诉珠海市粤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司(以下简称
“粤交实业”)、广东建北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北企业”)和粤传媒
公司,就其1993 年购买粤传媒公司股票确权纠纷,要求被告返还其股票
4005063 股。2005 年12 月27 日,公司收到清远中院(2005)清中法民二初
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兴业铜铝诉被告粤交实业、建北企业和粤传媒
公司关于其购粤传媒股票确权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及第三人负担。该案原告兴业铜铝及第三人不服清
远中院判决,分别于2006 年1 月24 日、2006 年1月17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清远中院的判决,并要求被告返还其诉讼标的。目前,
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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