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代的金融暗流
中国虽然从未直接爆发金融危机,但并不意味着金融业从未经历高风险时期,可以说,1993年-1996年的三年宏观治理整顿,是整个中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
在此之前,因中国的金融业还未完全摆脱国家财政的“出纳”性质,因而所有的金融风险实际上是转轨过程中的物价上涨和货币贬值问题。 但是,随着“拨改贷”的实施,银行逐步具有了真正的金融资源配置权;利用这种配置权以套利,是多数银行的自然选择。其结果是,在发展过热的产业背后必然有金融寡头的影子,同时出现了国家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具有投机性质的企业贷款,实质上是金融寡头的自我融资。
金融寡头的兴起与衰落
1993年-1998年涉足房地产项目的金融寡头经历了一轮沉浮。这一轮沉浮恰恰与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轮房地产泡沫及第一轮真正意义上的银行风险周期相重合
从中国金融高涨的1993年到治理整顿告一段落、中国经济实现“软着陆”的1998年,恰好是北京森豪公寓项目起伏的第一阶段。其间,在森豪项目中出现了三个金融寡头。
从背景看,森豪公寓(1996年前名为北京天域公寓)的启动,始于城市危房改造和拆迁。1993年,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朝内大街危改规划方案》,这个位于朝内大街南侧、占地面积12700平方米的危改区A-4地块(即后来的森豪公寓所在地),交由北京市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下称北京住总)承建。
很快,森豪项目被三位金融寡头盯上,并以所在银行资金投入于自身控制或往来甚密的房地产企业为基本操作方式;表里呼应,实现了“一手抓信贷资金,一手抓土地”的财富积累(见表一)。
在房地产业发展初期,银行内部与外部的监管体系远未成形,银行内部员工直接办房地产公司操作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十分普遍。森豪项目背后的第一个金融寡头——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学院路分理处第三代办所负责人马云,在1993年就利用了他的另一个身份——北京丹侬迪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丹侬迪诺)董事长,直接参与森豪项目开发。
但在1995年,马云直接因丹侬迪诺长期拖欠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9000余万元,涉嫌贷款诈骗被调查,项目由此转移到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的霍海音-余建三集团(两人分别为该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和展览路支行行长)。
这时浮出水面的房地产企业,以境外机构——香港慕来投资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其表面股东是霍海音之弟霍海波和余建三的密友邹庆,实际控制人则为霍海音和余建三。到1998年,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由霍海音、余建三控制的两家支行一共贷款8.9亿元给自己一手控制的房地产公司。但是,即使退居幕后操作,两个金融寡头在1998年分别因侵吞挪用公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等罪名,被刑事拘留。
至此,涉足这一具体房地产项目的金融寡头经历了一轮沉浮;而这一轮沉浮,恰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轮房地产泡沫及第一轮真正意义上的银行风险周期相重合。
表二、表三显示,从马云到霍海音和余建三依托房地产项目成为金融寡头的时期,恰恰是中国金融机构信贷高速增长期,也是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均保持两位数的时期。而金融寡头相继落马的时期,则是经济增长依然较高、但通货膨胀明显回落甚至负增长的时期。
这种周期的重合并非偶然。它直接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信贷资源的总量增长趋势是既定的,但资源的错误配置导致的宏观后果十分恶劣,这是1993年宏观调控“十六条”中专设禁止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防火墙”的根本动因;第二,紧缩所导致的国家经济成本十分高昂,经济增长和物价负增长造成了预期的恶化和银行不良资产大幅度累积,这是1999年国家在无奈中决定剥离1.4万亿元不良贷款的动因之一。
在这一切经济现象背后,霍海音等大大小小的金融寡头推动了社会融资中的金融暗流。
自我融资的实现过程
金融寡头自我融资的豪门盛宴由明转暗
在金融寡头的形成过程中,贷款似乎是以企业信贷的方式存在,实际是寡头们自我融资的豪门盛宴,这也是金融寡头之所以得以形成的“权力”动因;且这一动因在信贷规模上呈现不断强化趋势。
首先,马云的获罪十分明显地体现出自我融资的特点,尽管其表象是银行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信贷关系。从“1993年-1998年森豪项目金融寡头的‘表’与‘里’”中可以看出,马云自己既是银行代办所负责人,也是房地产企业的董事长;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信贷资源配置在决策之初就被内部人截留。
其次,霍海音的情况则要复杂一些。在马云获罪之后,霍海音既诱于高额利润而不愿就此退出森豪项目的开发,也不敢再以银行主管的身份赤裸裸地进行自我融资。在吸取马云教训的基础上,作为傀儡的邹庆和作为载体的香港慕来投资有限公司应运而生。
于理论上,银行信贷与资本市场不同;前者更注重“关系”,即借贷双方一定要相互了解。问题在于,一般理论假定,银行经营者了解贷款人的目的,是为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以管理信用风险;但是,霍海音的“关系”构筑则是为了寻求自我融资的载体。
表四“霍海音信贷‘关系’的建立”,揭示了邹庆成为霍海音自我融资替身的全过程。根据逻辑推断,早在1985年即与邹庆相识的余建三,应该是霍海音与邹庆之间的中间人。在霍海音与邹庆的关系建立过程中,他在1992年注册香港慕来投资公司时尚居前台,但1995年退居幕后,且于1996年把邹庆完全推到一线,其中的关键时点应该在1992年-1995年的三年间。
这是霍海音寻找代理人的关键时间,也是邹庆最终获得霍海音信任的关键时间,最终成为关系融资得以成立的关键时间。
第三,从香港慕来投资公司的退出到华运达公司的介入,我们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1999年这一时点。
当时,银行业开始以硬任务的方式压缩不良贷款,即每年下降2-3个百分点。霍海音应该随即发现两个问题:一是显性的关系难以为继,作为曾经的慕来创始人,所有相关交易纪录显然有迹可寻。为了更为隐蔽地实现自我融资,在经过多年对邹庆这一信贷“关系”的考察后,通过进一步实现表面放权,完全以邹庆的企业作为载体运作,是确保自我融资得以实现且保障自身安全性的必要手段。
“经过授权的盗窃”
把三个寡头的牢狱之灾仅仅归结为小概率的命运,说明盗用银行资金本不足为奇,金融寡头的涌现也是常态
在三位金融寡头的获罪纪录中,我们看到的是:在1995年,马云因涉嫌贷款诈骗被刑事调查;1998年4月,霍海音因侵吞挪用公款等罪名被刑事拘留,目前处于“斩监候(死刑复核程序未终结)”阶段;1998年,余建三因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也受到调查,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通常的认识是,上述自我融资行为属于银行内部人伙同外部借款企业诈骗银行;问题是,无论马云还是霍海音、余建三,其行为均在银行授权额度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很难定性为诈骗,而是一种盗窃。
第一,马云的直接自我融资过于明显。这固然说明金融寡头的犯罪手法在金融转型初期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市场历练,但也足以说明另外一种可能,即马云之类的金融寡头至少在信贷资源可以自主支配的初期,并无完全赖账的企图;其初衷很可能是“借鸡生蛋”,利用掌控银行信贷资源的有利地位为自身牟利。因此,其行为属于在信贷额度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有利自身、最终不利银行的方式”配置信贷资源。
第二,霍海音、余建三仅凭两家支行就能实现自我融资近9亿元,根据对上世纪90年代银行违规经营基本手法的了解,他们必然采取两种手段:一是在授权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动员信贷给关联企业。时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的霍海音以放贷而闻名,其组织调动资金能力之强,直到十多年后,仍为许多房地产商津津乐道;二是账外经营。可以肯定的是,余建三远不如霍海音长袖善舞,因而只能主要采取吸收存款不入账的低级手法,为自我融资寻求资金来源。
无论哪种手法,均具有盗窃性质:前者盗窃的是北京城市商业银行的信贷权,后者盗窃的是该行在客户中的信用。
一个滑稽而值得警醒的说法是,根据北京房地产圈里人传说,由于森豪项目的马路对面有一幢被废弃已久的神秘的“鬼楼”,风水不好,所有接手的人不是被抓就是已经坐牢。这说明盗用银行资金本不足为奇,金融寡头的涌现也是常态;三个寡头的牢狱之灾仅归结为小概率的命运,那么,国家的房地产泡沫和巨额金融不良资产就成为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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