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本周各省级邮政管理局相继成立,中国邮政体制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在此之前,新的邮政法草案(2006年8月版)也于上月悄然出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昨日获悉,非邮政企业(主要是国有、民营和外资等物流快递企业)向代表行业利益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递交了一份长达6700余字的修改意见。
非邮政企业的修改意见主要还是围绕邮政部门政企不分、专营范围过大、快递企业是否需要邮政部门行政许可、快递公司是否应该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和应取消对外资快递从事国内业务限制等问题展开的。
重点关注邮政专营范围
对于邮政法的修改,最牵动每一家非邮政企业心弦的核心内容正是邮政的专营范围。邮政专营属于普遍服务的范畴,普遍服务即指以合理的资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包括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而邮政专营就是指信件服务。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昨天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最新的邮政法草案,信件邮政专营范围已由此前的单件重量350克以下缩小到150克以下,但这一调整并未得到来自非邮政企业更多的掌声。
一位民营快递的老总苦笑,150克,这相当于30页A4复印纸的重量,这意味着民营快递目前经营的90%以上的业务将全部变成邮政专营,民营快递也就不复存在了,而全国范围内百万人的快递大军也将面临着失业的威胁。
据了解,如今仅上海地区的民营快递,在同城快递业务中就占有95%的市场份额,在城际快递方面也占有70%的份额,全国的民营快递企业更是在国内这块快递“蛋糕”上占有主要的份额。如果加上国有的民航快递、中铁快运、中外运和四大国际快递巨头的国内快递业务,非邮政企业的市场份额将更大。如果这些企业将不被允许经营150克以下的国内信件快递业务,要满足目前的市场需要,正在实施政企分开的中国邮政必须大规模迅速扩容,操作难度可想而知。对此,非邮政企业建议,邮政专营范围的确定可以参照众多国家通用的一种做法,允许用户选择重量或资费的双重标准。比如将目前的邮政专营范围设定为: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单件重量在50克以上或送达同一地点超过国家规定资费标准3倍以上的信件的快递业务除外。
非邮政企业认为,双重选择的标准比单一重量标准科学、合理、可行,其核心是能够适应今后我国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建设小康社会多元化需求的实际。确定信件的重量要切合我国百姓的实际需要,普通信件的单件重量一般为20克左右,超过50克的已经很少了;同时实行消费者的双向选择,可以统筹兼顾到现阶段我国的邮政专营、消费者权益和国内各类快递企业的发展权益。
据了解,目前美国、加拿大、欧盟各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秘鲁、哥伦比亚、赞比亚、几内亚、埃及、日本、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中亚国家、菲律宾等东盟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大都采用了重量或资费的双重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有些国家甚至已取消了邮政专营。
呼吁邮政分业经营
按照中国邮政的改革方案,随着地方管理局相继成立并实现政企分开,作为企业的邮政集团公司也将不日挂牌。但普遍服务和物流快递等竞争性业务实现混业经营问题很大。值得注意的是,早在第五稿时,曾提出过分业经营的说法,而从第六稿开始到刚刚出炉的2006年8月版草案,这一说法再未出现过。
非邮政企业建议,在新邮政法中应明确提出邮政要分业经营,独立核算。邮政经营单位分为两类,国家实行不同的发展政策。从事普遍服务(含邮政专营)业务的为邮政企业,使用中国邮政的名称和标志,享受国家的专项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从事竞争性业务的邮政专业公司为邮政其他企业,使用独立的名称和标志,实行市场化经营和自负盈亏,与所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实行同一政策,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中货协认为,这有利于提高邮政企业改革进程的透明度,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发展、独立核算和国家优惠政策的专用,有效控制财政补贴,便于国家和公众依法监督。
同时,国务院去年7月通过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也要求重组的邮政监管机构“保障公平竞争”,要求组建的邮政集团要“对企业进行重组,组建物流、速递、电子商务等专业公司,实行专业化经营。”
期望公平竞争
事实上,非邮政企业建议的分业经营,仅仅是保证邮政快递企业和非邮政快递企业公平竞争的最基本条件。而非邮政企业对于新邮政法草案的异议还不止于此。
新的邮政法草案仍然保留了对非邮政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中货协建议改为备案登记制。依据2004年7月1日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邮政专营业务和邮政普遍服务才符合设立邮政行政许可的事项,而快递不属于普遍服务,不应该成为邮政行政许可的对象。因此,不应对其他非邮政企业进行许可,也不应在法定税收外再征收额外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形成双重征税。
而对于“从事信件国内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是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非邮政企业则认为,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为维护国内快递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方便国内各类所有制快递企业为快递客户提供国内外一体化的便捷的快递物流服务,充分尊重消费者对寄递服务消费的选择权,有利于通过快递市场的充分竞争,促进提高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议对国内各类所有制快递企业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政策。
另外,非邮政企业建议考虑将邮政监管机构的监督权与执法权分立,由工商部门执法和查处,以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原则。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