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参与表决以第一次投票方式为准
上证所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本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于即日起执行。 2004年12月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新《细则》基本沿用了原《细则》的大部分规定,但在一些关键性条款上加以完善。其明确了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规定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这改变了在原《细则》中以现场表决为准的规定。
本次修改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加以完善,并引入议案组表决的概念。《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新股申购操作。具体规定为:第一,上证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第二,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1元代表议案一,2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代表对议案组2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代表议案组2下的所有议案;第三,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选举票数超过一亿票的,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第四,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第五,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此外,《细则》指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上市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在原《细则》中仅对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规定,新《细则》则将覆盖面扩大为所有股东大会。
新《细则》的发布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其具体操作的进一步完善便于了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据了解,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证所认可的网站行使表决权的办法,将由上证所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