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初字第7号、第8号及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6)融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涉及金额分别为5000万、4800万和2500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闽民初字第7号一案原告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被告为我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原告与我司签订合同,为我司提供两笔数额为4000万、1000万元的贷款,并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31日。因借款期限届满,我司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06年3月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06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判决如下:我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5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69586元及保全费259576元;被告三农公司对上述天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我司追偿。
    (2006)闽民初字第8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被告为我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9月6日、16日,原告与我司签订合同,为我司提供四笔数额总共为4800万元的贷款,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分别至2005年9月5日和9月15日。因借款期限届满,我司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8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06年3月1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判决如下:我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48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1212元及原告律师费50000元;被告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天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我司追偿。
    (2006)融民初字第2530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被告为我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6月27日,原告与我司签订合同,为我司提供数额为2500万元的贷款,由我司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做为质押物担保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06年6月30日。因我司未能按约履行全部还息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原告于2006年5月15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判决如下:1、我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25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我司若不能在上述判决的履行期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就设定质押的我司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抵偿上述债款的权利;3、我司负担本案诉讼费13579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可能对公司后续经营计划造成影响,并可能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五、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6)融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