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64,781,8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陈远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谭文志先生代为主持,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出席了大会并作了相应的鉴证,认为我公司此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到会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拟将公司股改费用冲减资本公积金的议案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于2006年7月27日实施完毕。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改费用会计处理复函》的有关规定,现公司拟将股改相关费用共计424万元冲减资本公积金。其中,中介费用380万元,信息披露及相关手续费用44万元。
    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781,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议案
    目前公司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拟在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
    表决结果:
    同意票164,781,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蔡磊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若干规定》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