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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随着新学年开始,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了。针对我国义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新法律做出了不少新规定,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准确把握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仅关系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防止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走样也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解读:义务教育的首要特征是公益性。而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这一规定将使我国的义务教育变得名副其实。以前,义务教育法曾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教育投入不足,使得部分地区以各类“学杂费”的形式将负担转嫁给学生。为此,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提出,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和杂费。目前,我国已经对西部农村4900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了免杂费。中部地区将在两年之内完成这一工作。城市的免杂费问题,国务院已要求有关部委抓紧制定政策,加快落实进度。
法律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解读:这一规定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原则。即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对家长而言,确保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家长把孩子送入私塾读书,代替小学教育。对此,教育部已经明确,在我国,送孩子入学是接受义务教育的惟一方式,家长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于违法。此外,不送孩子上学而由父母在家教育的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是因为,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是指知识的学习,还包括孩子与人交往能力的培育,爱国主义情操的养成,以及社会实践能力的积累等内容。
法律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解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确保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确保所有学生都能享受到良好的、平等的教育,可望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择校热”、“分班热”等起到遏制作用。国家正采取措施,缩小城乡、地区间的教育差距。包括: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校际差距;县级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等等。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将是个长期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坦言:“均衡问题终究要解决,但眼前的事,是要让每个孩子都能有学上。”
法律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解读:这一规定为解决“教育乱收费”痼疾提供了法律武器。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解释说,比如,学生不想在学校吃中午饭,但学校非要学生在学校吃饭,就是变相推销。另外国家还严禁推销教辅材料和各种商品。陈小娅明确表示,现在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另外,部分学校可以向一些寄宿学生收取一定的寄宿费,但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解读:这一规定意味着,公办中学改为民办属于违法,从而对一些地方打着民办旗号进行乱收费的行为亮了“红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解释说,义务教育是由国家保障的强制性教育,不存在民办的问题。很多地方把重点中学改为民办,就可以高收费,这恐怕是最大的推动力。“公办学校换了一个牌子,搞所谓的‘一校两制’或者合作办学,利润流向了个人的腰包,而钱是要从家长的口袋里掏的,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信春鹰明确表示,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后,这种现象必须清理。
法律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解读:投入不足是制约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新的义务教育法建立了新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这一机制强调了三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新的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邓征(责任编辑:王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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