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张毅)9月8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原则、条件、程序、例外和监管等作出更加明确、详尽的规定。
据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首先,外资并购新规明确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并购对价的相关规定,并依据中国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税收、外汇管理、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法律法规对以股权作为对价的并购予以规范。
“这其实是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交换并购境内公司,这一规定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增加了渠道。同时,开拓了境内企业海外上市融资的渠道并加强了相关监管。”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这样评价。
据了解,新修订的《规定》由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共同签发。增加了国资委、证监会两个部门,主要考虑到外国投资者所并购的境内企业,有的是国有企业,有的是上市公司。
此外,新规定在国有股权(资产)转让、防止国家税收收入流失、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假外资”回国投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和待遇,新修订的《规定》加强了对境内企业通过海外注册公司反向并购国内企业的监管。
这位负责人说,新修订的《规定》首次强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必须符合中国的产业、土地和环保等政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这些规定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为防止外资并购威胁国内相关产业,新规定明确指出,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完)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