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物权法(草案)》再次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70年土地使用权衍生出来的公权与私权保护是否对等仍受到批评家们的苦苦纠缠。有心人不难发现,本次审议在去年的内容基础上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突破。 比如土地使用权的界定,我国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使用权届满之时,现有法律赋予了政府部门绝对的收回权利。土地被收走,附着其上的房屋及其所有权将不可能继续完整存在。尽管法律条文规定无条件保护私有财产,但无疑这会是天方夜谭。
    1994年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告诉我们,当私有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发生不可回避的冲撞时,私权服从公权。在强调保证国有土地所有权完整性的同时,对居民绝对持有的地上私有产权如何处置只字未提。在《物权法(草案)》五审过程中,依然对此加以延袭。尽管如此,一些批评家还是肯定了草案的进步之处。比如草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届满,居民可以提前申请续期,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在去年,这项规定是遭到强烈质疑的。人们问,如果法律勒令居民在周期交替中反复缴纳土地出让金,则私有财产权利完全类似租赁。当需要不断为维护绝对私有财产权免遭破坏而交钱,这种私权又有何神圣可言?
    7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周期届满重新续租,这看似进步,实则是架空了居民们的私有财产权。其一,要使居民们续租权利获得保证,需要明确一个前提条件,即有关部门不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则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当某部门决心要收回某块土地时,不论是否属实,他们的理由总会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由此,因为有“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律界定,70年大限使私权没有了保障。其二,70年续租若形成法律文本,当居民不得不再次出钱租赁土地使用权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时,也就意味着他们并没有完整的私有财产权。
    除此之外,恐怕我们还需要更多地注意一下70年大限争议的深层次含义。它的重要之处在于:首先,对法律草案的分歧体现出个人的权利意识在不断提高,这是前所未有的。在这场争议中,人们所表达和追求的,已不是金钱的最小值付出和负担,而是权益的最小值丧失和受损。也许人们还没有充分意识到私权的神圣,但显然已经明白了私权的重要性;其次,在《物权法(草案)》立法的观点不同争执中,显示出人们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来寻求自身权益的完善,人们需要通过反复争执去苛求一个标准或一套秩序。
    当前,我国的法制环境和秩序尚没有十分健全和完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无视法律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出现。表现在私有物权保护方面,尽管《物权法(草案)》制订之前已经有一些法律加以明确,但并没有获得很好恪守。一些基层政府、组织、机构或官员法律意识淡漠,强征土地、强拆私房,私人财产非但不能保全,反而酿生暴力冲突。这种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对于广大居民而言,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才能够给他们以安全感,并保护他们的切身权益免受冒犯,这是主要的忧虑。另一层顾虑,则在于一套强有力的执法机制没有健全之前,即便法律认为70年之后居民仍然可以持续有偿使用土地,但这一法令能否被行之有效地贯彻或遵守,从而保证建立在个人与国家契约基础上的私权长久存续,也多少令人存有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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