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成为业内高度关注的事件之一。修订后的《条例》将决定全面开放后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框架,标志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实行“无差别待遇”的开端。
在银监会日前召开的征求意见会上,传出了部分外资银行反对《条例》的声音。 在征求意见阶段有不同的声音、甚至反对的声音并不是一件坏事,它可以帮助监管者改进和完善政策的相关内容,在正式出台前实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降低政策执行阶段的社会成本。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谈儒勇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业对于政府的干预和限制都会有不同的意见,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始终是存在的。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原《条例》中“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规定。同时承诺,2006年底对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居民个人的人民币零售业务。
但外资银行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牌照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国注册,成为独立法人;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须“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6月底,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银行在我国24个城市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83家,法人机构却仅有14家。
记者了解到,包括汇丰、渣打、东亚、恒生、荷兰银行等在内的诸多外资银行均表示,相关修订条款将对中国金融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他们将尊重监管机构的决定,积极考虑注册为本地法人。
而据相关人士透露,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美资银行,反应比较积极的是港资银行。
“盈利性机构总是以利益为导向的。”谈儒勇分析说,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许多港资机构的主要利益都在内地,他们当然更尊重中央政府的权威,更愿意接受相关的政策条款。而那些主要利益并不在中国内地的银行,希望在中国经营业务较少受到限制,自然要提出反对意见。
“部分外资银行的反对可能是因为以本土要求来衡量中国情况,以及原先过高的期望与现实之间有落差而产生失落感。”谈儒勇博士认为,一般在市场机制健全的经济体,监管和限制相对较少,但中国目前的情况还做不到这样。部分外资银行可能认为,大限过去就能享受到像在自己国家一样的宽松政策,面对现在的征求意见稿难免有些“水土不服”,提出反对意见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实行本地注册的主要原因是便于监管,国际上其他国家也有实行这种做法的。”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干杏娣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前提是要在WTO的框架内进行。判断修订的有关条款是否可行,一个基本标准是看其是否与WTO承诺明显违背,在此基础上再看其是否与国际通行做法有明显差异。
总之,《条例》修订的根本原则是不违背WTO承诺,在这个前提下,中国政府不会屈从于任何外界压力。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