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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11日电今天的《检察日报》刊发题为《建立独立的境外追赃机制之构想》的文章,对中国建立独立的境外追赃机制提出了五点构想。文章呼吁,中国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境外追赃领导体制,协调全国的境外追赃工作。
文章说,中国在建立独立的境外追赃机制时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建立全国统一的境外追赃领导体制,协调全国的境外追赃工作。由于境外追赃工作涉及党和国家政策和法律,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国有资产、财政、外交和党政干部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因此建议设立中央和省级两级境外追赃领导小组。中央机构可由中纪委或中政委牵头,成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并可根据工作职能设立若干工作组,如境外追赃政策法规研究、境外调查取证或司法协助具体事务、诉讼工作协调、国内事务协调、对外联络(如文书送达)等。省一级也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协调本省的境外追赃工作。
其次,健全和完善中国相关的诉讼程序制度。在修订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时,应当把涉外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应当考虑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程序内容和中国的司法协助的实践吸纳进去,特别是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和先行没收程序制度;在制定中国统一的司法协助法及修订我国引渡法时,增加资产追回或返还内容。
第三,发挥司法机关在追回资产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机制确认外流资产所有权、实施缺席审判和先行没收程序制度,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国有资产的案件,检察机关或国资委可代表国家起诉;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和一般经济犯罪,特别是追赃包括涉外追赃和起诉这些犯罪的作用,应当强化相关措施机制;应当加强与国际刑事警察等国际组织的合作。
第四,加强行政管理、金融监控。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监管措施,防范未然;加强海关监管,对可能外流的可疑资产采取切实的监控措施,必要时采取扣押等法律措施;加强金融监管措施,规范和强化账户审查制度和资金交易,加强外汇监管等。
第五,建立配套的境外追赃合理费用的扣除机制。司法协助合理费用的扣除机制或者赃款分享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顺利开展,并使刑事司法国际合作能够常态进行。由于在司法协助过程中,被请求国确实存在一定费用的开支,无形中增加了被请求国的司法成本,因此,由请求国分担一定的成本或费用,也是合理的。(陈雷)
(责任编辑:王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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