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杨涛
近期,工资增长低于GDP增长速度这一难以回避的事实,已经引起政府与各界关注。中低收入者工资增长的停滞不前,不仅构成了消费不足、劳动力技术水平下降、分配结构扭曲等问题的根源,而且反映了经济增长成果并未由社会公众合理、均衡地分享。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者的工资问题,采取了众多对企业的激励或约束政策,其中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居于核心地位。进入2006年,分配不公引起的社会矛盾受到政府高度重视,并由此逐渐拉开收入改革的大幕。部分省市开始陆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政府开始更关注低收入群体、调高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现象固然可喜,但是我们却不能忽视背后的制度缺陷。想真正解决工资增长过低的问题,不是说政府公布一下最低工资标准就万事大吉了,而且要有发展理念、体制保障、配套措施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首先,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最低工资应“就高不就低”。在完善的市场机制环境下,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设置过高,会影响劳动力市场实现均衡效率,并削弱企业竞争力。然而在我国转轨经济过程中,各方面市场与体制环境不完善,决定了压低这一标准将贻害无穷。一方面,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多接近于完全竞争状态,为了保护特定劳动者权益,他们设定的最低工资,通常高于使劳动力市场实现供求均衡的工资,这也是某些人批评最低工资降低生产效率的原因。而我国由于劳动力处于极端弱势地位,劳动力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这样最低工资虽然可能高于现有市场均衡工资水平,但可能远远低于完全竞争下的合理工资水平。另一方面,低工资降低了劳动力提高自身素质的能力,使劳动力低水平陷入恶性循环,全球的低水平制造业不断向我国转移,这样在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的同时,技术工人却普遍缺乏,从而进入产业升级困难重重的境地。这两大现实决定了,在全国和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中,必须“就高不就低”,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利益和效率原则。
其次,从根本上解决工资形成中的“两大制度缺位”。在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运行中,需要有不同利益主体全面参与博弈,才能使作为劳动力价格的工资形成更加合理。而在当前我国的劳动力工资形成中,却存在严重的制度缺位。一方面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职能缺位。在急剧变化的转轨经济中,政府理应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然而许多地方政府在“GDP代表一切”的政绩观下,往往在劳资问题中放弃了对劳动者利益的考虑。另一方面,工会组织本应是工资形成的重要博弈主体,但在我国尤其是外资企业中严重缺位,导致劳动力供给方没有有效的信息表达途径。这都使得现有工资形成机制是畸形的,不能反映真实的劳动力供求。
再者,在转变战略发展理念的基础上改革分配结构。每当涉及提高最低工资,都会有人振振有词地认为这会提高劳动力成本,影响利用外资和促使劳动密集型产业外移。姑且不从实证角度来研究,仅就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来看,我们所追求的现代化究竟是什么?经济总量增长了、各级政府的政绩保证了、外资近5年内也拿走了580亿美元的利润,那么低收入者的情况呢?许多人还在最低工资的贫困线上挣扎。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国际分工优势与增长路径,真是我国走向富强所追求的最终目的么?所以在发展理念方面,确实需要深思。
最后,避免使最低工资标准反而保障了部分“无良企业主”。最低工资只是劳动力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并非企业的最低薪酬标准。在实践中,某些企业却把最低工资作为工人的待遇标准,克扣本应支付的待遇福利。
总之,最低工资标准运用是否得当,反映了政府是否真正注重市场化条件下的民生权利,也是向后工业成熟社会转型所不得不面临的改革重点。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