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9日和2006年1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2003、2004、2005年年报、2006年中报等公告中相继披露了我公司因与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力士)、深圳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光船租赁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2006年1月,公司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8号],通知我公司: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期,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简称欧力士/申请执行人)和本公司就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2002)粤高法民四字第143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给付欧力士人民币408万元。
    2、本公司解封其拥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广场1栋G2133、G2145、G2157、G2019、G2132号的五间商业店铺,建筑面积总计338.6平方米,并将该商铺抵偿给欧力士。
    3、本公司以其拥有并为广州海事法院查封的威海市102.99亩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欧力士。
    4、本公司将其拥有位于深圳市泥岗西路与红岭北路交汇处西北角住宅楼的第三层B号(建筑面积70.1平方米)、第四层的A1号(建筑面积79.17平方米)、A号(建筑面积79.17平方米)、B号(建筑面积70.1平方米)等四套房屋,由法院裁定抵偿给欧力士。
    5、本协议书签署后,除非未履行本协议书,欧力士不得申请法院查封或执行本公司的其他财产。
    6、该案件涉及法院收取的各种费用由本公司负责缴付结清,但由欧力士缴付的执行费用不再向本公司收取。
    7、本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后,欧力士与华新公司的债权债务即全部结清。在该等情况下,欧力士公司有义务办理必要的执行案件终结手续。
    8、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820100043708091001),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同时也被广州海事法院因本案冻结。如账户内仍有任何可以划扣的款项,在法院划扣后,均归欧力士所有。
    三、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公司在2005年度计提了该诉讼的相关损失,而本和解协议涉及的现金和资产的账面价值总和低于上述计提。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