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潍坊柴油机厂本次收购行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潍坊柴油机厂通过无偿划转获得潍城区国资局18,816,000股股份、潍城区投资公司的20,500,000股股份;以1元对价受让巨力总厂的45,149,500股股份。 以上转让股份合计84,465,500股,潍柴厂成为第一大控股股东。
    2、收购过程的执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收购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收购有利于公司恢复生产走出困境,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独立董事:王卫国
    李 其
    韩俊生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