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深圳市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本公司于2006年5月2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二初字第56号)。
    2、本案的原被告情况
    原告:深圳市商业银行车公庙支行(以下简称“深商行车公庙支行 ”)
    被告一: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二: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企业”)
    被告三: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富”)
    3、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3月29日,本公司向深商行车公庙支行借款1900万元,期限6个月(2004年3月30日至2004年9月29日)。应本公司请求,人民企业、北京新富与深商行车公庙支行签定了《保证合同》,愿意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该笔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及时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深商行车公庙支行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1)、本公司立即偿还深商行车公庙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2004年11月21日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2)、人民企业、北京新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裁定及判决情况
    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商行车公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04年11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本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2)本公司若到期未还款,则由人民企业、北京新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均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10元、保全费人民币95520元、二项合计200530元,由本公司、人民企业、北京新富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不予退回,三被告应将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5、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对本期利润造成约20万元的利润减少。
    6、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
    (2)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6号)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红荔路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我公司于2006年6月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336-2号)。
    2、本案的原被告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红荔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行”)
    被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年12月13日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红荔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行”)签定《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00万元,截止到2005年1月18日这段期间公司一直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续贷,并在此期间归还了部分本金,借款余额为2098万元[由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电器”)及北京邦盛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和650万元(公司自有房产抵押)。此项贷款的详情见2006年8月25日巨潮资讯(www.cninfo.com)及《证券时报》的公司对外担保补充公告。
    4、裁定及判决情况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应偿还浦发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共60663.92元。由于公司目前无法履行债务,浦发行申请对本公司质押的自有房产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车公庙工业区201栋2层房产进行处分,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拍卖本公司所有的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车公庙工业区201栋2层房产(房产证号:3000079489)。
    5、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对本期利润造成约206万元的利润减少。
    6、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
    (2)民事判决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336-2号)
    三、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我公司借款一案
    1、我公司于2006年3月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号)。
    2、本案的原被告情况
    原告: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龙信息”)
    被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7月24日与巨龙信息、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本公司欠巨龙信息1170万元债务。由于公司未及时偿还债务,巨龙信息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4、裁定及判决情况
    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原告巨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为无效合同。
    (2)被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343980元,总计1204398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229.90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被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应将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5、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对本期利润造成约42万元的利润减少。
    6、备查文件
    (1)协议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号)
    四、深圳深粤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我公司于2006年9月4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77号)。
    2、本案的原被告情况
    原告:深圳深粤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粤源”)
    被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28日深粤源就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243250.58元及及违约金23996.18元。在本公司的要求下,深粤源与本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书,本公司承诺在2003年9月30日前还清所欠货款,本公司在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款197489.33元未付。2004年3月19日,深粤源再次向本公司供应电子产品,价值45761.25元,货款一直未付清。
    4、裁定及判决情况
    本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43250.58元;
    (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其中197489.33元的利息从2003年10月1日计至2004年8月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45761.25元的利息从2004年4月1日计至2004年8月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9元,由原告承担10元,被告负担6509元(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应迳付给原告)。
    5、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对本期利润造成约9万元的利润减少。
    6、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24号)
    2、调解协议书
    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77号)
    五、深圳爱迅计算机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我公司于2006年9月4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深福法二初字第1072号)。
    2、本案的原被告情况
    原告:深圳爱迅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迅公司”)
    被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年12月17日,本公司与爱迅公司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由于我公司拖欠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在爱迅公司的加工费41517.40元,爱迅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4、裁定及判决情况
    本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41517.40元。
    (2)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7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应迳付给原告)。
    5、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对本期利润造成约1万元的利润减少。
    6、 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72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105号)
    (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6深福法执字第2452号)
    六、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我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5深仲裁字第370号)。
    2、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兴业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原兴业行深圳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兴业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太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光科技”)
    第三被申请人: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富”)
    第四被申请人:北京邦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邦盛”)
    第五被申请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民”)
    3、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3月2日,本公司与兴业行签订了兴银深城东借字(2004)第0004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兴业行向本公司发放人民币1440万元贷款,期限半年,自2004年3月3日至2004年9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056%(即月利率5.88‰);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用于归还兴银城东借字(2003)第0027号合同项下贷款]。同日,太光科技、北京新富、北京邦盛、上海人民分别与兴业行签订了兴银深城东保证字(2004)第0004-B、0004-C、0004-D、0004-E号《保证合同》,自愿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太光科技与兴业行签订了兴银深城东质押字(2004)第0004-A号《质押合同》,自愿以其所拥有“太光电信”的19897057股法人股质押给兴业行,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兴业行按约发放了贷款,本公司在2004年4月27日至2004年7月20日分五次相继偿还贷款人民币160万元,截止2004年9月2日止的贷款余额为人民币1280万元。
    2004年9月2日,兴业行与本公司、太光科技、北京新富、北京邦盛、上海人民签订了兴银深城东(借款)展期字(2004)第000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到期日展期到2005年3月3日,原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保证期限、质押期限展期至2007年3月3日,展期金额为人民币1280万元。此外,在《借款展期协议书》中的补充条款还约定:2004年9月份归还本金280万元,以后每月归还本金200万元,直到归还完毕。如本公司未依约按期偿还约定金额的贷款,申请人即可追究第一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所有贷款等措施,第一被申请人对此放弃抗辩权等等。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申请人追偿。
    4、裁定及判决情况
    本案经仲裁庭审理,判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城东借字(2004)第0004号《借款合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视为全部到期;
    (二)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280万元以及计至偿清之日止尚未计付的应付未付利息,暂计至2005年1月21日的利息为245609.55.55元;
    (三)对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并实际支付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4520元及仲裁费用人民币107666元均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四)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申请人依法可行使质押权并处置由第二被申请人出质的拥有“太光电信”19897057股法人股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收偿上述款项。
    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付债务利息。
    由于公司目前没有能力偿还上述债务,兴业行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裁定(2006深中法恢执字第113-2号)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太光科技(现更名为:深圳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GST太光”19897057股法人股。
    5、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对本期利润造成约40万元的利润损失。
    6、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
    (2)借款展期协议书
    (3)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5深仲裁字第370号)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恢执字第113-2号)
    七、广东发展银行华富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我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号)
    2、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
    被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富”)
    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民”)
    3、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月23日与广发行签订了12104005号借款合同及相应保证合同,约定广发行向本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150万元,利率为6.903%,期限为一年的贷款,本公司承诺在贷款到期日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逾期将承担相应的罚息。合同约定被告北京新富、上海人民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按期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贷款到期时,本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北京新富、上海人民也未依约承担连带责任。截止2005年11月17日,本公司仍欠广发行贷款本金1150万元,利息、罚息892017.27元。
    4、裁定及判决情况
    本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15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北京新富、上海人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970.09元,保全费人民币58020元,由本公司、北京新富、上海人民连带负担(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5、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对本期利润造成约13万元的利润减少。
    6、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号)
    八、由于公司多次搬迁办公地点,经营秩序不正常,人员变动频繁导致很多诉讼文件不能及时送达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导致信息披露延时,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影响我们深表歉意。
    九、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批露而尚未批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