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上有哪些变化?
为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制,《通知》明确“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同时,强调“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这是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又一重大改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计划管理的思路和观念发生了转变。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已经作为所有实际发生用地的控制指标,而不只是作为控制用地审批的依据,从而实现对所有用地的计划控制,以扭转只管住审批“闸门”,而审批以外的超计划用地大量存在的局面。
二是,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体系逐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的职能从单一服务于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保护,逐步转向同时服务于综合的宏观调控,为此,在现有计划指标基础上,补充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除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等)转用外,将非农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统一纳入计划管理,以实现对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增强土地计划的整体调控作用。
三是,计划执行的监管和考核得到进一步强化。一方面,要加强土地统计监测,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土地规划和土地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准确掌握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另一方面,将各地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对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
※ 土地管理和调控新政解读 ※
将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知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要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将统一制订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国家将提高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标准
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以租代征”非法占地行为被明令禁止
通知指出,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计划指标。
下一步,将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计划管理改革的具体操作措施,抓紧修订《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确保加强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如何理解城市建设用地分批次审批方式的调整?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在确保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为此,《通知》调整了原来由国务院分批次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方式,将过去的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改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但城市建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仍需报国务院批准。对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单独选址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作这样的调整,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使省级人民政府能真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起责任来,有利于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二是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在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责任的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有利于发挥省级人民政府在省域范围内,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职能。三是可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四是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使中央部门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到事后监管上,加强和改善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
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根据《通知》的要求,对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为什么要严格实行问责制?
多年来,土地违法量大面广的问题,特别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中缺少有效的政府领导问责制度。由于土地违法多为“因公违法”,政府领导往往主观上狠不起来,管理上“松”,查处上“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追究到政府领导,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为此,《通知》明确要求,要“严格实行问责制”。
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实行问责制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将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到实处,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知》还对哪些问题需要向政府问责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精神,问责主要是对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进行追究。《通知》明确了三种需要追究政府领导责任的情形:一是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三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为保证把国家关于实行问责制的要求落到实处,《通知》要求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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