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 九化
    股票代码:000650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江化学纤维总厂
    住所:江西九江市庐山蛤蟆石
    通讯地址:江西九江市庐山蛤蟆石
    联系电话:0792-831503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九江化纤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九江化纤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九江化纤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尚须报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对本次收购审核无异议、对收购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批准;若中国证监会未批准本次全面要约豁免申请,则收购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按照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向其他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化纤总厂、公司: 指九江化学纤维总厂,为本次股权收购的出让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收购人、仁和集团: 指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次股权收购的收购方
    九江化纤、上市公司: 指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650
    竞价拍卖: 指江西省华通拍卖有限公司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被执行人九江化学纤维总厂持有的九江化纤国有法人股134,395,200 股进行拍卖
    本次收购: 指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参加竟价拍卖收购九江化学纤维总厂持有的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134,395,200 股国有法人股
    中国、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资委: 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名称:九江化学纤维总厂
    注册地:江西九江市庐山蛤蟆石
    法定代表人:郑小江
    注册资本:壹亿叁仟贰佰贰拾陆万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号:3604001010742
    组织机构代码:15930485-8
    企业类型:全民
    企业性质:国有
    主要经营范围:化纤用浆粕、化学纤维制造、本企业自产的粘胶长丝、粘胶短纤维、卫生纸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口、元明粉、洗衣粉、卫生纸、精干麻制造和销售(以上项目国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经营期限:无限定
    税务登记证号:国税赣字360400159304858
    地税赣字
    股东名称: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
    联系电话:0792-8315038
    传真:0792-8316565
    化纤总厂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化纤总厂为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全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资料
    化纤总厂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如下表所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有国外居留权 企业任职 其他公司兼职
郑小江 男 360403620729005 中国 江西九江 无 常务副厂长 九江化纤监事会主席
熊树林 男 360402611226071 中国 江西九江 无 副厂长 九江化纤董事
曹克 男 360402600323071 中国 江西九江 无 副厂长 九江化纤董事、新荣线业董事长
宗明 男 360102550717431 中国 江西九江 无 副厂长 九江化纤董事
胡选民 男 360402196209010714 中国 江西南昌 无 副厂长 九江白鹿化纤公司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化纤总厂除持有九江化纤67.16%的股权,计134,395,200 股国有法人股外,未有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权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次司法拍卖化纤总厂持有的九江化纤134,395,200 股股份的《民事裁定书》,仁和集团依法取得化纤总厂持有的九江化纤134,395,200 股国有法人股。
    上述股权拍卖转让的最终完成尚需报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需经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收购审核无异议、对收购人仁和集团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批准。
    本次股权拍卖转让完成后,化纤总厂将不再持有九江化纤的股份。
    除以上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没有在未来的12 个月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九江化纤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化纤总厂因向九江化工厂提供担保,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赣经初字第9 号民事裁决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5 号民事裁决书,判决化纤总厂承担连带责任。2001 年7 月25 日化纤总厂持有的九江化纤国有法人股134,395,200 股,占总股本的67.16%被司法冻结。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华通拍卖有限公司于2006 年8 月27 日对上述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九江化纤国有法人股134,395,200 股进行公开拍卖,仁和集团以总价3005 万元人民币竞得上述股份,并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2006 年8 月28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赣执字第19-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九江化学纤维总厂所持有的九江化纤国有法人股13,439.52 万股依法归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股权拍卖转让前后九江化纤相关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权转让前 股权转让后
原持股单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新持股单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九江化学纤维总厂 134,395,200 67.16 国有法人股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134,395,200 67.16 社会法人股
    上述股权拍卖转让完成后,拍卖的标的股份性质将在报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后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本次股权拍卖转让的最终完成,尚须报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需经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收购无异议、对收购人仁和集团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批准。
    若中国证监会未批准本次全面要约豁免申请,则收购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按照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向其他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提交之日前六个月内,化纤总厂没有任何买卖九江化纤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为了加快九江化纤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化纤总厂和收购人一并承诺将在9月30 日之前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鉴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与本次九江化纤控股权转让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结合在一起,如九江化纤控股权转让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不能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将无法如期举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江化学纤维总厂
    法定代表人: 郑小江
    签署日期:2006 年8 月28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6-1 九江化学纤维总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6-2 九江化学纤维总厂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6-3 江西省华通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6-4 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关于前六个月内买卖九江化纤的自查报告。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 江西省九江市
地
股票简称 *ST 九化 股票代码 000650
信息披露义务 九江化学纤维总厂 信息披露义务 江西九江市庐山蛤蟆石
人名称 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数量:134,395,200 股 持股比例:67.16%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变动数量:-134,395,200 股 变动比例:-67.16%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在此前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截至2006 年5 月31 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1,444.69
时是否存在未 万元,其中,控股股东占用13,752.05 万元,控股股东关联公司占用17,692.64
清偿其对公司 万元;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公司提供担保4,800 万元。
的负债,未解除 目前已制定了具体的资金占有清偿计划和担保解除计划。
公司为其负债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 否 □
是否需取得批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九江化学纤维总厂
    法定代表人(签章): 郑小江
    日期:2006 年8 月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