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合执申字第2-2 号),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安徽省包装系统有限公司、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45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据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的申请,安徽中兴拍卖有限公司接受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06 年8 月30 日召开拍卖会,对本公司所有用于上述贷款抵押的位于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D 块6161.4 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57026 号)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价格以2006 年7 月18日为评估基准日,依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安徽中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出具的评估报告(皖中泰评报字[2006]第063 号)所列示的资产评估价值1143 万元进行确定,拍卖结果为安徽科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1006.368 万元购得上述房产。
    依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述房产归安徽科裕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并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拍卖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所欠徽商银行合肥分行450 万元贷款,剩余资金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 年9 月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