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备受瞩目的“东方电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于9月8日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近7000名股民原告向“东方电子”索赔总额接近4.5亿元人民币,此案被称作“中国证券行业民事赔偿第一大案”,仅开庭前的证据交换就进行了三天时间。
1997年1月21日,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名称为“东方电子”。1月24日,亦即该股票上市流通的第2个交易日,该公司即以借用的44个身份证开设了44个个人账户,通过这些账户用自有资金5000万元买入了200多万股“东方电子”股票,之后以高价卖出,获利5000多万元。该获利全部计入了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此后,该公司又屡次故伎重施,将买卖股票后的收入作为主营业务利润。
2002年5月8日,“东方电子”被深交所停盘。这支曾经被誉为“神话股”的股价旋即开始大幅缩水,短短数月间就损失数百亿元,全国约20万中小股东遭受重创。
2003年1月17日,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高峰、方跃等人因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烟台市中级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根据山东省高级法院指定,烟台、威海和青岛等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均由青岛市中级法院受理。从本案刑事诉讼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先后有6989名股民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9月8日法庭审理的是本案首批100起案件,诉讼标的约为500万元。在当天近5个小时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针对100名股民是否为适格原告、“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确定等8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双方最终初步达成调解意向,“东方电子”愿意采取现金支付和配送股份两种形式对股民进行赔偿,目前该赔偿方案尚有待征求股民同意。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记者吕海洋 通讯员官立成)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