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司经理层于2006年9月11日报告,我公司诉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部公司)欠款一案(详见2005年3月31日、2005年12月24日、2006年4月19日《上海证券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日前下达了(2006)成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新公司)在本案中诉称的事实,即西部公司欠东新公司1585.600913万元的事实,在东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简称信达公司)已就同一案件事实以西部公司为被告在自贡中院提起了诉讼,自贡中院亦作出了一审判决,且西部公司也已经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在信达公司与西部公司的诉讼没有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以前,就同一案件事实而言,东新公司与西部公司之间已没有提起民事诉讼所必备的“直接利害关系”这一要件。因此,东新公司向本院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实质要件。因信达公司与西部公司之间的诉讼尚未被省高院作出生效裁判,故东新公司向本院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公司将继续同有关方面就西部公司欠款事项进行磋商,以求尽快妥善解决大股东关联方欠款问题。
    备查资料:民事裁定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