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改芳 上海报道
    沪上退房第一案昨日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允许原告(购房者)解除与开发商的房屋预售合同。此案的判决无疑又给在宏观调控下资金链吃紧的开发商重重一击: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在房价下跌情况下,业主就有可能行使这一权利。
    去年年底,位列上海地产十强的大华集团遇到了麻烦:所开发楼盘“水岸蓝桥”的几十名业主,将一份联名解约“通牒”递交给开发商、贷款银行和贷款担保公司,强烈要求退房,并声明集体停止偿还房贷。
    房价下跌是集体退房的主要原因。“水岸蓝桥”的退房人大多是在去年底和今年初上海楼市巅峰时预购的,当时买价在9000元/平方米至14200元/平方米之间,而几个月后周边同类二手次新房的挂牌价已跌至每平方米8000元到9500元之间,且许多房子是带装修的。如此一来,房子还没到手,每套价格就缩水少则十多万、多则二十余万。两害相权取其轻,违约退房实为减损。
    退房业主代表说,为了退房,他们宁愿按合同约定,承担总房价3%的违约金及一切相关费用。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一百多名业主将大华集团告上了法庭。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采取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办法,受理了这些诉讼。其中89位业主的代理律师是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杜跃平律师。
    昨天,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下达(2005)宝民三(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称,当事人双方在购房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约定,“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条款并没有对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规定任何先决条件,因此如果解约仍需甲方同意,显然有悖该条款单独设立目的。此外,系争条款是被告大华公司在销售“水岸蓝桥一期”楼盘时大量重复使用的,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如果当事人对此存在各自不同解释,依法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原告可以在承担总房价款3%赔偿金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责任的同时,要求解除合同并向被告大华公司主张房款。
    杜跃平律师指出,此案提醒开发商和购房者都要注意风险防范:在房价上涨的时期,开发商可能不会预见到退房情况的发生,或者以为3%的违约金就足以打消购房者退房的念头。而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要留意购房合同是否赋予了购房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99%的购房者因为合同中没有类似条款而承担了房价下跌的损失。”杜跃平律师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