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9月11日收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中旅(集团)公司诉本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界国际大酒店有关股权转让侵权纠纷的诉讼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张家界国际大酒店
    原告为张家界国际大酒店股东,持有张家界国际大酒店20%的股权;本公司于2004年9月受让第二被告持有的张家界国际大酒店53%的股权,成为张家界国际大酒店控股股东。
    (二)案件起因:2004年8月,第二被告致函原告,拟以127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第三人53%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原告鉴于转让价格过高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原告于近期发现上述转让的实际价格为1198455元。原告认为在转让当时如被告之上述转让价格为1198455元,原告一定会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股份。
    (三)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就转让第三人53%股权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接受原告1198455元股权转让款,并判决被告二原持有的第三人的53%股权归原告所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二、诉讼进展: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张民二初字第10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于2006年10月8日前举证,开庭时间未定。
    三、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截至2006年9月11日,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41391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65.84%。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06)张民二初字第10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