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两年之后,如果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任意连续2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含80%)时,晨鸣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 "
    鉴于目前公司的A股股价已经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5.18元),在晨鸣转债发行首日两年之后(2006年9月15日)可能满足上述一般回售条款,届时晨鸣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