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证监会网站在昨日公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除了意料中的几项主要变革,还引入“有效报价”概念以防恶意竞价——有效报价一旦不能满足指定数量便将立即中止发行,一位证券公司投行高层人士昨晚对《第一财经日报》称:“这是对券商定价能力和销售能力的新考验。 ”意见稿有诸多创新之处。
    首先,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这一条明确简化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定价流程。
    按照证监会2004年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目前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未来,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将不再有累计投标询价这一过程,通过初步询价就可以由券商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然后进入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程序。
    其次,意见稿规定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将同时进行。既简化程序,也为与香港市场接轨以助A+H公司的发行,这两步将合并为同时同步进行。
    再次,意见稿进一步分清初步询价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关系。目前参加初步询价的机构一般为20多家,只有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以上的,参与机构才会超过50家。正是鉴于此基础之上,推出了重要变革。
    从意见稿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引入了目前工程招投标中引用的“有效报价”概念,但意见稿并未明确给出其定义。因此一家大型券商的投资银行部负责人昨晚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希望证监会能给予更明确的解释。因为有效报价一旦触低将引发中止发行,这是券商最不愿意看到的。
    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报价。未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第十六条则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中止发行。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这两条意义重大,也给市场留下了操作空间。一方面防止恶意竞价,但是另一方面,是在考验我们券商作为承销商两方面的能力——一是定价能力。虽然证监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据我理解,有效报价,应当是指询价对象给出的初步询价区间和我们承销商给出的定价区间有所交集。那么如果我们随意定高或者定低了区间,那就会导致有效报价少于20家,那么发行中止,我们和发行人都遭受损失。二是考验我们的销售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能不能说动询价对象以我们属意的价格来买发行人的股票。”一位创新类券商投行副总裁昨晚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