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高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该院依法继续冻结我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省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所持有的大庆联谊法人股34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25%)及第二大股东――大庆市油脂化工厂所持有的大庆联谊法人股1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3%),冻结期限自2006年9月11日起至2007年3月10日止。 上述冻结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