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通知书》(2002)津高执字第53号通知书,其主要内容:1.天津市机电控股集团公司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东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冻结到期的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共计1091.3267万股股权及其孳息继续实施冻结(占公司总股本11662.86万股的9.36%)。 2.冻结时间从2006年9月11日至2007年3月10日止。
    有关情况我公司曾于2001年8月21日、10月16日、11月13日、12月8日、2005年3月22日、9月21日、2006年3月21日陆续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特此公告。
    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