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本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榕执申字第407-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该案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借款担保纠纷案属历史遗留问题。 起因于1997年10月,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借款1400万元,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由此引发诉讼。
    本公司曾于2002年9月13日、11月15日,2003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该案详情。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06年8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榕执申字第4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为了维护债权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原执行人为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的合法权益,查封本公司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茶园路茶园新村1座A#车库(权证号:榕Q他792号);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57号闽东大厦1#店面(权证号:R0101809)。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已对该案累计计提预计负债2156万元。按(2003)榕执申字第4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