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论企》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和监督管理内容,及推进资金双向有序流动等办法,正式响起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代客投资境外的号角。 相信这将使香港股市不仅增添为数日益庞大的基金性质的资金,亦有望加大建立机构式的国际投资服务平台力度,巩固和强化已有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受惠不浅。 *基金与客户境内外帐户要分明* 这实际是中国人民银行4月13日发出的《2006年第5号公告》所涉及的认可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机制的跟进措施,亦为中国银行(行情,论坛)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6月底按《公告》发出的商业银行申办QDII业务规条细节之后的另一类「走出去」投资的新渠道。和银监会所披露的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做法有重大差异之处的,是外管局这次所发出的《通知》主要是按照《公告》指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而作出具体的申领、营运和调资办法。 《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要符合几个要求:(甲)应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和(乙)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由是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审核程序和资格,不仅仅在于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亦得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即受到证监会和外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等跨部委的审批和延续性的监理。 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中所涉及的外汇帐户及其收支范围,亦有明确的规定,即须设立:(1)自有外汇资金帐户;(2)境外证券投资外汇帐户;(3)境内托管帐户;和(4)境外结算帐户,而这几个指定的境内、外帐户显然是要使基金管理公司得把公司自身的帐户与客户清楚分开,境外和境内的帐户要分明,公司与托管者要有独立的帐户,以堵塞帐户混淆之机。 *银行业发挥中介利益平衡作用* 外管局更明文规定境内投资者的境外投资办法,包括:(一)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二)居民在认购、申购基金时,只能使用其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构机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而(三)《通知》亦规定境内托管人应按要求报告外汇资金流出入、帐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加强统计监测。相信此举主要是要透过银行发挥间接监理的效应;(A)以防止个人、机构洗钱甚至机构乱用外汇资源,和(B)确保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等提供良好的服务,(C)有利于维持现时应有的外汇管理制度正常运作。 人行之让基金管理公司这种以批发形式经营的证券经营机构,也能代客投资境外,但不能如商业银行般集取人民币购汇,而是运用内企或个人的外汇,受额度限制甚至产品限制的进行投资于组合证券投资,即买卖是属于批发式的项目,而非零售式的个股,由是基金管理公司之代客所作的境外证券投资服务,会使以香港为主的金融中心得益良多,特点大致有:(1)形成更广泛的基金中的基金市场;(2)股市会增加基金批发式的资金投资;(3)建立跨地区式的证券投资服务平台;(4)吸引更多跨国或地区性基金到香港等地建立业务基地;(5)使本地的证券市场在基金性的资金推动底下,有更大发展空间。《资深股评人 黎伟成》(waishinglai210@yahoo﹒com﹒hk)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