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黑高法执字第15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书(2006司冻361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诉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高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股中的3700万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司法冻结(续冻)手续,冻结期限2006年9月11日至2007年3月11日。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