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履约人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履约人”)已于2006年9月5日公告了《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履行农产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诺的公告》,现将本次履约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履约情况概述
    (一)履约事项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于2005年8月15日召开的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已于2005年9月12日实施。 在农产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深圳市国资委作出如下承诺:
    在农产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十二个月的最后五个交易日内(即2006 年9 月5 日至2006 年9 月11 日的五个交易日),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有权以人民币4.25 元/股(该价格将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作相应调整)的价格将股票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
    (二)履约人出具承诺的目的
    履约人所出具的本次承诺是为农产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而作出的,作为农产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履约人根据农产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而作出的本次履约行为不以终止农产品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
    (三)履约期间
    投资者可于2006年9月5日至2006年9月11日期间的五个交易日内行使出售权。
    (四)履约价格
    2005年9月12日至今农产品公司未实施过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投资者出售所持有股份给深圳市国资委的价格为每股4.25元(人民币)。
    二、本次履约前的准备工作
    农产品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履行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诺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于2006年8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履行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于2006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履行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诺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深圳市国资委于2006年9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了《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履行农产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诺的公告》。
    三、本次履约情况
    深圳市国资委委托深交所在履约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在其网站上公告上一个交易日的预受股份的申报及撤回的有关情况。
    2006年9月8日,深圳市国资委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了《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履行农产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诺的提示性公告》。
    截至2006年9月11日15:00,履约期届满,经确认,本次预受要约股份数为0,详情请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有关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