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广州一市民在从化买了手机,一月之内维修三次,手机买主愤而起诉手机店,不惜上百元起诉成本要求手机店赔偿其交通费1元。市民顾先生说:“即使是赔本,我也要让广大市民知道,因手机质量问题产生的交通费用应由手机店承担。 ”昨日,从化市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耗资百元索赔一元
今年43岁的顾浩巍家住广州市天河北路。前日,他开车从广州赶往从化市法院送交立案材料,先后经过华南快速干线收费站、钟落潭出口收费站和太平收费站,一共缴纳路费25元;抵达从化法院后,他又交了50元诉讼费;后来,他又委托代理律师到从化工商局查相关案卷材料,交了60元查档费……不算油费、律师代理费等等,顾浩巍往返法院前前后后一共花了上百元,而他仅仅是为了打一场索赔1元交通费的官司。
新手机一月修三次
此案代理律师张珩表示,2006年7月26日晚,顾先生在从化市街口东×通讯经营部购买了一部手机,随机包括两块电池和一只耳机。顾先生27日返回广州家中时发现,附带的耳机不能使用,遂于29日返回从化与手机店交涉,手机店更换了新耳机。
30日晚,顾先生在给电池充电时,又发现一块电池无法充电,又于8月3日再返从化,手机店又为顾先生更换了一块新电池。
在使用过程中,顾浩巍发现手机键盘的“5”字键失灵,手机店于8月24日又为顾更换了一部新的手机。但顾浩巍提出,这部新更换的手机又出现通话中发热、信号失常、自行关机等故障,他认为“已完全不具备手机应有的使用价值。”
告商家索要一元路费
昨日,顾浩巍一纸诉状将从化市街口东×通讯经营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手机店为其更换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同型号手机,并公开道歉;此外,他还索赔来往交通费1元。
顾浩巍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店除应为其销售的劣质手机承担三包责任外,还应补偿手机买主为更换手机及配件而支出的其它费用。
对此,该手机店的说法则是“手机有质量问题,我们可以包换,但我们从来没有给交通费的先例”。顾浩巍认为,“没有先例的事不一定就是对的,因手机更换产生的交通费本来就该由手机店来承担。”
代理律师张珩则表示,很多手机买主由于往返路费“太贵”,就放弃了更换配件的权利,只要手机问题不大就自己忍了,更不会有人专门为此打官司,这样反而纵容了商家。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