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继日前发布《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之后,深交所今日首次“敲山震虎”,公开谴责违规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该指引与同期公布的《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一起,展现了深交所在“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新思路。 本报今日刊发专题报道,希望更多的投资者了解监管动向,坚定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信心。
随着深交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发布,监管部门提出的新举措受到广泛好评,其中选择性信息披露问题也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
话题一:内幕信息不代表价值发现
对于包括分析师在内的特定对象在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调研、沟通时不得要求透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中小板的指引还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市场存在着不同的声音,最主要的担心是相关措施会抑制分析师的独立性,妨碍市场价值的发现,削弱市场监督力量。
分析师的市场监督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草根调查”的盛行,使得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受到抑制。应当说,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规范的是上市公司没有公开重大信息的披露,并非抑制分析师的调研分析行为,但要求分析师应谨慎对待非公开重大信息。
从国外经验来看,主动打探非公开重大信息会使分析师面临两难境地:无法使用该信息、无法写进分析报告;使用该信息就会涉及内幕交易。虽然国内法律尚未对分析师获取内幕信息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从严规范将是大势所趋,分析师有必要“未雨绸缪”。
信息公平首先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不过信息公平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对于该信息的认识或预期是理性而完全一致的。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分析师能够在公开信息基础上,通过更深入挖掘信息背后的奥秘,辨别市场异常价格,从而作出正确的买卖建议,使投资者获利,并能推动市场资金能够流向最有希望成功的上市公司。
很显然,价值发现不应该建立在内幕信息的基础上,否则分析师的价值也无以体现。更为突出的是,内幕交易才是扰乱市场正确定价股票的重要因素,强调公平信息披露,抑制选择性信息披露,应当有助于市场价值的发现,更有助于市场信心的确立,推动证券市场良性发展。
话题二:两层次信息对称都要抓
有人把证券市场信息对称归结为两个层次的对称,其一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其二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
众所周知,证券的市场价值与合理价值的吻合,不仅仅取决于供求的均衡,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决策所依据的信息质量。实际上这种信息质量的提升,主要源自第一个层次的信息对称。正因为如此,证监会和证交所都把信息披露监管作为核心,积极专注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
从深交所近期披露的监管思路看,对于信息披露监管出现了三个重大动向。其一是扩大和延伸监管范围,开始着手强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制订了《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其二是加强市场监控与停牌披露机制,出台的《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停牌手段,强制存在重大信息而又拒不披露的公司披露相关信息。这两个动向对于推动第一个层次的信息对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深交所更把规范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作为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这第三个重大动向显然针对第二个层次的信息对称。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后股改时代”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新动向已经显现。从国外经验来看,内幕交易问题是很难通过市场自行解决的,与其等到问题积重难返,还不如趁选择性信息披露苗头刚刚出现,及时出台法规指引加以限制规范,防患于未然。实际上,致力于推动第二个层次的信息对称,其实并不影响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第一个层次信息对称的努力。
因此,在相关指引出台后,多数市场人士认为现阶段推动第一个层次的信息对称可能更为重要。还有些人认为,对于第二个层次的信息对称,或者可以由市场自行解决,这样的认识可能有失偏颇了。
话题三:媒体作用应当加强
作为特定对象,媒体在相关指引中也属于行为规范的对象之一。但相对而言,社会监管角色和新闻纸的特性决定了媒体的特殊性,媒体有着抢新闻的天然要求,揭示尽量多的信息为投资者服务又是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媒体的使命所在,当两者面临矛盾时,监管部门把握其中的“度”就显得相当关键。
媒体在深度报道上市公司、挖掘上市公司深层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一些非公开重大信息。业内人士认为,如果相关重大事件已发生,媒体对该信息的曝光无可厚非,因为这本身就属于上市公司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唯有如此,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作用才能够更好地体现。
国外有调查表明,媒体监督越发达,资本市场就越自由,两者呈正相关关系。报道的时效性和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够使更多的投资者关注虚假信息治理问题,也有利于各主体间相互制衡机制的形成,从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由此来看,如何进一步协调证交所与媒体之间的联系,加强媒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中的作用,也值得有关各方思考。 (责任编辑:郭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