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财政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出台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完善高校资助体系,更好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据介绍,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条件包括:一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三是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四是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工作程序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高校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给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据介绍,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享受代偿政策毕业生违约处理办法,具体为: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另外,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已获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来源:教育部网站)
国家开发银行获准正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记者从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9月14日在北京联合召开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开发银行已获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这将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扩大覆盖地域和增加受益学生产生积极影响。
作为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一直致力于解决政府热点问题、缓解社会瓶颈领域的矛盾,在支持配合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方面,把支持经济困难学生深造作为自己重要的业务领域。2005年,在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向商业银行招投标出现流标的情况下,国家开发银行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主动申请开展这项业务,并获准在河南开始试点。截至今年6月底,开行已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7.23亿元,支持了河南、山西和青海117所高校13.5万名经济困难大学生,对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也即将发放。
在试点中,开发银行运用开发性方法积极探索国家助学贷款新模式,建立了依托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为管理平台的特有贷款管理机制。开发银行通过构建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发挥管理平台的积极性,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有效地防范贷款风险。开行开展这项业务以来,本息回收率始终保持100%。今年7月,河南、山西等地已经有近4000名学生就业后归还了全部贷款。(来源:教育部网站)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