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下称"阳
江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为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被执行人为公司、广州宝龙集团
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
限公司、杨龙江及黄乙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在厦门金龙轻型客车车身有
限公司(下称"金龙轻型")所持有的48%股权及其收益,并委托有关机构对上述股
权进行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3060万元。阳江法院于2006年7月7日依法委托福建
省拍卖行、福建承信拍卖行有限公司联合拍卖被执行人公司在金龙轻型所持有
的48%股权及其收益,2006年8月31日厦门金龙汽车冲压零件有限公司(下称"金龙
汽车")以人民币1958.4万元最高价格竞得。
    阳江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公司持有的金龙轻型的48%股权
及其收益拍卖成交,归买受人金龙汽车所有;阳江法院对该股权冻结的效力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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