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06)城法执字第577-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申请执 行人: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
    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黄乙珍
    2、起因: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金龙轻型客车车身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8%股权及其收益,并委托厦门金科信咨询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30,600,000元。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7日依法委托福建省拍卖行、福建承信拍卖行有限公司联合拍卖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金龙轻型客车车身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8%股权及其收益,2006年8月31日厦门金龙汽车冲压零件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9,584,000元最高价格竞得。
    二、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金龙轻型客车车身有限公司的48%股权及其收益拍卖成交,归买受人厦门金龙汽车冲压零件有限公司所有;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股权冻结的效力消灭。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