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差距悬殊必须高度重视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收入政策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的生产效率,但随着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也带来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收入悬殊的现象,已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秩序。 这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收入差距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有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和行业差距(行政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间的收入差距)等等。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调节收入分配政策时,笔者认为,行政垄断行业的不合理高收入首先应予改革。因为他们的高收入已经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秩序,扭曲了收入分配制度。第一,这些行业经营的资源是全民资源,他们用全民资源来获得个人的高收入,是对社会主义全民资源收益的侵吞;第二,他们的不合理的高收入,背离了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
行政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在全国各区域具有普遍性,是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体。“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也拿不少。”这些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在社会上已经引起了种种非议。媒体的所谓“10万年薪抄表工”更是把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虽然我国的改革已进行了20多年,但至今没有触动垄断行业及其垄断寡头的地位和利益。
垄断行业的伪市场化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等行业一直以来由国有企业垄断,它们掌握着大量的国家资源,长期攫取着丰厚的垄断利润。从国资委公布的资料获悉,全国40家国有垄断企业,平分了169家央企6000多亿元利润中的95%。其中有12家垄断企业利润超过了100亿元,仅“十二豪门” 就囊括了央企总利润的78.8%。这12家垄断企业主要来自石油、石化、冶金、通信、煤炭、交通运输和电力系统。
市场中的垄断按性质可以分为市场性的和非市场性的,也即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这些行业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都是伪市场化的。第一,他们的垄断地位是行政垄断赋予的。第二,他们的垄断利润是通过行政垄断获得的。垄断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不是在市场竞争中按价值规律形成的,而是他们利用手中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和资源单方面制定价格,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第三,当国有垄断企业在同民营企业竞争过程中一旦处于下风不能维护其垄断利润的时候,他们就会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垄断资源,或者修改各项制度来限制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把民营企业逐出市场竞争。
由此可见,行政垄断企业并非是合格的市场主体。这些企业背离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条件和内在逻辑,任意套用所谓市场手段,结果造成混乱,带来更多的矛盾和问题,这其实是伪市场化的表现。垄断部门的伪市场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负面影响,是广泛的、深层次的,其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对全民资源收益的侵吞
行政垄断企业是受我国公民委托代理的经济组织,其经营者是受公民委托的代理人。公民把公有资源委托给他们进行经营管理,他们以工资、奖金、福利等形式向公民领取服务费,并对公民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他们所经营的这些资源是公民的公有财产,财产权的所有者既然是全体公民,财产的收益也必须由全体公民享有和支配,用于社会和改善全体公民的整体福利。而现实情况是,这些垄断企业利用其占有的全民资源所获得的垄断收益或垄断利润却被用于国有垄断企业经营者和其员工的高工资及福利,把本该属于全体公民的垄断收益或垄断利润由其内部人控制并被内化成了内部人的人工成本。媒体指出,国有资产不仅每年至少流失1000亿元,就是每年几千亿元的利润也由央企“私吞”,所谓“国企”的“国”几乎是徒有虚名。
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发布的2005年统计年报,中石油集团2005年度将675.8亿元用于了人工成本,同比增长22.2%。这一数字比中部大省河南一年的地方财政收入还要多(同年度河南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37.5亿元)。以中石油职工114.01万人(2004年度数据)计,人工成本人均5.92万元/年。而中国移动则是11.2万人花掉了136.7亿元的人工成本,人均12.36万元(此处职工人数仍然用的是2004年度的数据)。而就人工成本增幅论,中石油集团销售收入同比只增加了19.9%,而人工成本同比增加22.2%,人工成本增幅高于销售收入的增幅。而中石油股份自2001年以来5年内,雇员酬金成本每年分别以12.3%、12.0%、14.4%、29.4%的速度在增长,到2005年这一成本已经在5年里翻了一倍。在全部169家央企中,人工成本同比增幅高于同期销售收入增幅的企业有72家,人工成本同比增长超过30%的企业有23家。2005年度,中央企业人工成本同比增加了13.5%,高于同期销售收入7.4个百分点,其中有55家企业其他人工成本同比增长超过30%(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7.11报道)。国有垄断企业内部人瓜分、侵吞垄断利润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
(二)严重损害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国有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不是靠诚实劳动,而是靠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涨价获得的。他们没把国家资源所获取的超额垄断利润贡献给国家,而是留在企业内搞工资最大化和福利最大化。据媒体披露,“十二豪门”员工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4倍。电力集团公司普通职工年薪竟高达15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年薪的10倍,隐性收入还不包括在内。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是我国收入差距扩大、基尼系数迅猛提高的根源。
现在,生产要素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分配体系中。民营企业主是用己有的生产要素进行经营的,他们完税后的工资外收益和利润理应归他们所有和支配,他们的高收入无可厚非。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没有人会指责微软公司比尔·盖茨和他的员工的高收入;通用公司员工的福利好,人们对他们只有羡慕,而不是指责……我国的国有垄断企业不同,他们经营的是公民共有的国家资源,所有公民都是投资者,从这个角度看,国有垄断企业的员工是所有公民的雇员,他们向国有垄断企业投入的是劳动,获得的应该是正常水平的代理费用(工资)和一部分合理的奖金、福利,除此之外的垄断收益应该上缴国库,由政府用于公共支出和惠泽公民,但事实并非如此。国有垄断企业占有使用公民共有的生产资料,通过非市场化的方式和手段,把获取的大量的超额垄断利润转化成了内部人的收益。这显然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初衷,背离了共同富裕的宗旨,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
(三)损失着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行政垄断企业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却以很低的利润率、资产报酬率甚至“亏损”回报社会,极大地损失着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国家统计局于2006年6月20日发布的统计月报显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364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6%;而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增长幅度分别为33.4%、增长30.5%、增长26.6%、增长52.9%。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利润增长率最低,私营企业利润增长率最高,前者仅为后者的35.2%。
以资产总量最多的国家电网公司为例,11,115.4亿元的庞大体量,却只创造了143.9亿元的利润,总资产报酬率2.63%。人均利润只有1.1万元/人(据2004年的统计数字)。截至2004年,国家电网公司负债7344.7亿元,资产负债率达63.8%。每年100多亿元的利润,在7000多亿元的负债面前,显得杯水车薪。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销售收入增长21.4%,但人工成本也同比增长了19.8%。成本费用利润率只有2.04%。
在这一系列数据面前,显示的是国家把大量资源委托给行政垄断企业经营所付出的巨大机会成本。这些垄断企业不仅在极大地损失着国有资源,而且压缩了民营中小企业创造财富的空间。
电信部门的高定价,使得其它企业的客服呼叫、业务联系等日常费用大大提高;在国内打长途电话比在国外打入国内的国际长途还贵……邮政垄断,邮寄资费高;电信垄断,电话通讯费高;电力垄断,电费高;石油垄断,油价高;银行金融业垄断,民营企业融资难……这些都是行政垄断部门强加给民营企业和我国人民群众的高价格、低质量服务,大大提高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降低了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民营企业的利润空间也被不断挤压。民营企业在他们的产品需求市场上不具有垄断力,对垄断行业供给给他们的产品没有议价权,只能“任人鱼肉”;民营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供给时也不具有垄断力,只能按照行业价格水平供给。生存成长的空间就随之不断缩小。
加快立法进程 打破行政垄断
我国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经常胶结在一起,有些本来不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由于行政垄断的保护却成了垄断行业。我国国有垄断企业并不是靠生产效率优势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靠行政权力的支持和保护获得的,是以牺牲社会资源效率、公平竞争为代价的。为改变目前这种状况,除运用税收手段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外,釜底抽薪的办法是打破国企的行业垄断,加快垄断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实行市场竞争,同时,加快《反垄断法》的完善进程,改进监管体制,从根本上改变行业垄断造成的低效率。
(一)加快《反垄断法(草案)》的完善过程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对我国经济产生着重大的影响。表面上是国有企业在以经济垄断的形式垄断着各个重要产业,其实一直是行政垄断在背后主导着国有企业的经济垄断。不反国有企业的垄断,受害的是广大民营企业和消费者。不打破行政垄断,市场经济就会被扭曲。成品油批发行业里,国内民营企业为了突破行政垄断的限制,盼望着外资企业通过WTO的市场规则进入国内市场,然后与其联合以获得市场准入权和议价权。国内企业反而要借助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的帮助才能参与国内市场竞争,这岂非咄咄怪事吗?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反垄断法》却迟迟未出台。《反垄断法》之所以难出台,关键在“反行政垄断”一章的取舍牵扯着太多方面的利益问题。一些靠行政垄断权力而取得市场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及其相关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极力主张删除“反行政垄断”。2006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就删除了“反行政垄断”一章,这明显是照顾反方意见。行政垄断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影响更甚于经济垄断,行政部门更应该是《反垄断法》的规制主体。西方国家从一开始实行的就是市场经济,行政垄断对经济的影响微乎其微,但他们的《反垄断法》中仍然有“反行政垄断”的条款,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是反垄断法的规制主体。因此,根据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应该加快《反垄断法》的立法,并明文确定“反行政垄断”。如果一部《反垄断法》少了“反行政垄断”,那么,《反垄断法》只是一纸空文。
(二)改进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我国的行业垄断问题,在健全《反垄断法》的法律基础上,还必须完善监管体制。
在我国,许多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以致行业垄断缺乏制衡机制和规制机制。要想彻底打破我国的行业垄断,就必须割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垄断部门的密切关系。操作思路是,把审计部门和反垄断执法部门独立出来,直接向人大常委会负责。由审计部门负责对真正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进行审计,并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客观地公布其成本和利润以及内部人的收入状况。再由国务院的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行政定价。另外,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出台之后,由反垄断执法部门担任反垄断诉讼的公诉人,由司法部门裁定是不是垄断。对于本不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完全放开;即使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也要尽可能取消其行业垄断,让民营企业进入参与竞争,通过竞争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以消除高额垄断利润,从而降低全社会的生产成本和服务成本,并提高国有资源的利用效率。
如前所述,行政垄断企业是利用全民资源进行垄断经营的,审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客观审计,确保行政垄断企业只按照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工资提取,留存部分利润作为国有企业员工的奖金和福利,剩余利润作为全民资源的要素收益,上缴国库,归全民所有。如有违反,应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进行必要的经济惩罚。
笔者认为,出台《反垄断法》,改进监管体制,以打破行政垄断,调节垄断行业的不合理的高收入,这是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关键。
(来源:中国改革报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