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业务正遭遇一场“信任危机”。
“委托贷款可以说是一片‘灰色地带’,特别是变相委托贷款,猫腻太多,风险太大。” 9月14日,一位从事资产清理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担忧道。
此前的8月底,银监会已经针对委托贷款业务展开了调研,重点是摸底商业银行是否存在变相委托贷款的做法。
“凡是委贷业务,受托人只拿手续费,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除此之外的,都是假委托。今后银监会主要是针对假委托进行检查。”9月12日,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说。
存款人,假委托人?
“有些委托贷款是银行主动找的,这样的案例还很多。”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
该人士举例说,如果银行想贷款给某家房地产公司,但又不能直接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就会拉来另一家公司的存款,然后用委托贷款的名义贷出去。
“因为银行可能受到几方面的制约:第一,贷款指标压缩,相应的开发贷款指标已经用完;第二,总行明文规定,严格控制贷款进入房地产项目,有的甚至不让进入;第三,监管机构和银行内控制度对某些贷款行为(如异地贷款)的严格限制等。”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
“银行主动去跟在该行有存款的公司沟通,该公司在委托贷款协议上签字盖章。”该人士直言,“有时候,一个银行支行行长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谋就可以搞定。”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将存款人变成委托人(实际上是假委托人),并将假委托人的钱以委托贷款名义发放给某某项目,而假委托人在银行的钱,银行还是按照存款来处理。
“银行会跟假委托人说,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如果贷款出了问题,不要存款人负责。”上述地方银监局人士说。
一位熟悉假委托贷款操作的商业银行人士说,“去年的一个案子就是涉及到这种情况,而且是一笔异地委托贷款,最后银行承担了全部责任。”
该人士介绍,当时东部某市一家支行经手了一笔委托贷款,下家借款人是远在南方某省的一家从事煤炭生意的企业。
“当时选择委托贷款是因为根据该行的规定,不允许有这样的异地放贷,而委托贷款则不会受到这样的限制。同时,借款人是该支行行长的亲属。”该人士称。
该支行行长在当地找了一家企业,利用其资金走委托贷款的渠道。委托贷款发放之后,煤炭市场行情突然走低,造成还贷困难,贷款产生风险。
“事情发生之后,有关方面追查起来,支行行长等人全都被抓了起来。”该人士续称,“在变相委托贷款中,可能涉及到个人的贪污受贿行为,往往只有检察机关等强力部门介入,对个人采取措施,才有可能将‘灰色’的秘密协议搞清楚。”
多位监管和银行人士指出,如果委托人指定银行承担风险,则由双方通过委托贷款的具体协议来定。
“(但)这就不是执行委托贷款的办法了,而是依据合同法,看合同上如何约定权利和义务。”前述银监局人士直言。
“(如果)契约不清楚,出了事银行也会有风险。”银监会一位人士称。
协议存款变身委贷
相对于前一种模式中的“主动”,隐藏于公司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业务背后的某些变相委托贷款,着实令银行有些“被动”。
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在银行的公司业务部下面,一般都设有公司理财部门,帮助大客户理财,提供增值服务,这个是正常的业务。”
但这其中可能隐藏着一条“灰色”的利益链,即协议存款——委托贷款。
“上家(委托人)要求协议存款,这个利率比一般存款高出一个百分点左右,而银行一般通过委托贷款将这部分资金放出去,因为正规的贷款渠道比较复杂一些。”前述股份制银行人士透露,一般而言,地方大型国企与大的商业银行之间采用这种模式的比较多。
“银行与存款人协议,银行给予高于存款的利息,(资金)作为委托贷款发放,同时委托贷款的风险责任由银行承担。”前述银监局人士说。
“因为如果银行不答应,大客户可能会寻找别的银行。另外,还可以通过信托、典当去做,而高端客户流失也是银行所不愿意看到的。”另外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分析。
“大客户可以帮银行的忙,承认这笔贷款是委托贷款,但银行必须承诺这笔钱的收益是多少,风险由银行承担,这个双方都有秘密协议。”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有的时候,外部人搞不清楚这个协议的内容。”
此外,银行在这个过程中,可能获得除手续费之外的报酬,如承诺给大客户(委托人)的收益率为5%,而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规定年利率为6%,差价即为银行所得。
委托贷款的变戏法还不仅如此。
9月15日,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最近发生的一些案子表明,出现了一种更为复杂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从现金渠道流出,而是用票据。”
其原理是,上家委托银行做一笔委托贷款,但钱并不需要从上家的账户上划走,而是开一张承兑票据给下家,下家到银行贴现。“上家也觉得很安全,因为钱还在银行账户上。”该人士称。
一个银行败诉的案例
“正规的委托贷款业务,在委托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其他补充协议里面,银行不会留下需要承担责任的条款。”一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人士如是说。
由于银行对正规的委托贷款审批相应宽松,一些秘密的资金交易,也往往借委托贷款作为掩护。
“不出事则好,一出事就麻烦了。”前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银行把存款人变成假委托人,属于银行内部违规操作。”
伴随着假委托贷款中道德风险的出现,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委托方主体资格问题、委托理由不真实是第一层次的法律风险。往往在委托贷款出现问题之后,委托方和受托方极易扯皮。”一位国有商业银行法规处人士说。
前述商业银行人士称,苏南某企业曾通过一家商业银行分行做委托贷款,就发生了类似的问题。“实际上是这家企业老总贷给自己的亲属,而两个企业表面上没有关联关系,银行有关人员也在中间拿了好处。”该人士说。
但根据这家企业所属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规定,下属企业委托银行拆借资金给其他企业,超出一定金额的,必须由集团公司批准。该企业虽然有法人资格,但依据其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实际上不能成为这笔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如果银行知道企业的这种内部规定而发放了委托贷款,多少要承担责任。”上述人士指出,因为企业也将相关制度报送给了银行。
这笔委托贷款后来发生了风险,下家还不了钱。“集团公司在检查这件事情之后,起诉银行,称其下属企业不适合委托贷款,银行为什么按照委托贷款程序走。”该人士称。
最后,一审判银行败诉。此后,在提起上诉的过程中,银行抗辩的依据是,上下家有合同,委托贷款发生风险与银行无关。“(但)银行有责任审查委托人的真实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商业银行人士如是说。
此外,从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角度出发,变相委托贷款也面临重重的法律障碍。
“银行承诺承担风险,这等于是银行给委托贷款进行了隐形担保,实质上就是银行对外提供了融资担保。”前述银监局人士说。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指出,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存单等)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银行对外提供融资担保一般是由总行审批,所以,一旦发生了未经审批的融资担保、承诺收益,银行本身则有缔约过错,担保合同本身无效。”前述法规处人士告诉记者,“此种情形下,银行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损失可能需要银行承担。”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