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业良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有效的基本组织形式,而一个经济体中的企业自由度往往决定了经济效率的高低以及经济增长是否具有内生动力和持续的增长活力。
在笔者看来,所谓企业自由度,是企业自主决定经济活动发展空间和选择空间的现实反映。 它主要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给各种类型的企业(尤其是以个人为产权主体的企业)的自由发展空间,主要包括贸易、货币政策、监管政策、司法制度以及激励因素等等。
在一般意义上,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对企业的干预程度越低,企业自由度就越大;相对于较为稳定的法律框架和金融结构而言,不透明的和不稳定的行政指令和政策预期越少,则企业自由度越大。至今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占据主流地位的新自由主义思想,秉承了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的古典经济传统,在经历了凯恩斯革命和后凯恩斯主义的综合之后,仍然回归到承认有限理性和有限干预之正当性的自由主义传统。
事实上,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自由与人均收入,经济增长和预期寿命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增进经济自由并不一定会导致更大的收入不平等。收入分配不合理状况不但不是经济自由的结果,而恰恰是强权和特权干预过多所造成的市场失灵和资源配置扭曲。只有扩大个人的选择空间和企业自由度,才能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逐步缩小合理差异之外的显著不平等状况。
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之自由的理想,根据联合国宪章各国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部分第一条就规定:一、所有人民都拥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二、所有人民应当能够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从以上条文可知,早在40年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达成基本共识:各国政府应当不遗余力地保护和促进所在国家的经济自由,保护和扩大个人与企业的经济自由程度。
美国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与《华尔街日报》合作,多年来坚持推出每年一度的全球 “经济自由度指数”评估报告,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测度评估和相应排名信息。
根据不久前公布的2006年《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中国的经济自由度从2005年的112位上升到111位,这显然与中国的经济大国地位极不相称,而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却连续获得世界第一的排名,香港的人均收入是中国大陆的3倍(不计天然资源和外国援助)左右。
这个结果对于排除意识形态障碍的任何人都很清楚——通往繁荣的必由之路便是积极推进经济自由。
作者博客:www.xiayeliang.blog.sohu.com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