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先后收到法院的《传票》、《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科迪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1、基本案情:原告科迪电子有限公司根据被告泰丰科技公司订购单要求,分批次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收到货后,只付货款港币10万元,其余432690元一直未付。 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进展情况:2006年7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出传票,定于2006年8月10日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现该案仍在审理中。
    3、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诉讼》
    二、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1、基本案情:原告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丰通讯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座落于深圳市科技园北区泰丰电子城1#楼及其附属设备租给被告使用,租用期限两年。被告结欠原告租金人民币4714061.98元,原告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进展情况: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4714061.98元及利息,并支付滞纳金367696元。
    3、因支付滞纳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相应的影响。
    4、备查文件: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2006)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
    三、兴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诉本公司及下属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04年4月20日,原告兴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与泰丰科技公司签订(2004)第0002号《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基本授信合同》,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基本授信最高额度折合人民币3300万元整,授信有效期自2004年4月20日至2005年4月20日止。本公司及泰丰通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原告按约共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整,港币1000万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14629659.69元。上述贷款合同到期后,泰丰科技公司尚欠原告人民币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38521.18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0148100.7元,利息1227817.54元,人民币本息合计16614439.42元;港币贷款本金9910988.64元,利息364700.08元,港币本息合计10275688.72元。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进展情况:2006年7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传票,定于2006年7月5日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现该案仍在审理中。
    3、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南京捷迅移动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大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范安民、陈永干、马国靖、陈学俊借款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04年12月8日,原告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与捷迅公司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约定江苏中行向捷迅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具体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5000万元,授信额度期限从2004年12月8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泰丰通讯公司、南京大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范安民、陈永干、马国靖、陈学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鼓楼中行依约开出汇票,捷迅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后未按约定将应付票款足额支付原告,致使原告发生垫款5000万元,并拖欠相应利息罚息,保证人也拒不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进展情况:2006年3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传票,定于2006年5月10日下午2时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2006)苏民二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捷迅公司向鼓楼中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罚息,泰丰通讯公司、南京大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范安民、陈永干、马国靖、陈学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诉状》、(2006)苏民二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
    五、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六合支行诉南京捷迅移动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04年7月23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南京捷迅移动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捷迅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一年,由泰丰通讯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行了放款义务。但借款期满后,捷迅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泰丰通讯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进展情况:经审理,2005年1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宁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捷迅公司向六合农行偿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99570.04元,泰丰通讯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2005)宁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
    六、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诉南京捷迅移动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04年4月2日,原告中行城北支行与捷迅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捷迅公司向中行城北支行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泰丰通讯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中行城北支行依约向捷迅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捷迅公司未依约还款,泰丰通讯公司也拒不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进展情况:2006年1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传票,定于2006年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2006年3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宁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捷迅公司向中行城北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泰丰通讯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传票》、《民事诉状》、(2006)宁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七、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诉南京捷迅移动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2004年5月26日,原告新街口支行与泰丰通讯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泰丰通讯公司为捷迅公司在2004年5月19日至2006年5月18日期间的1500万元最高贷款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7月29日,新街口支行与捷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新街口支行借给器材公司850万元,同日,新街口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捷迅公司、泰丰通讯公司均未按约履行义务,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进展情况:2005年11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传票,定于2006年1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5)宁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捷迅公司向新街口支行偿付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泰丰通讯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传票》、《民事诉状》、(2005)宁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
    八、贸泰电路板(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贸泰科高电路板厂诉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原、被告自2002年8月起发生业务往来,原告给被告泰丰科技公司提供电路板,至20074年5月止,原告送电路板共计价值港币5978038.87元,被告共付款3752886.14元,结欠原告货款2225152.7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进展情况:经审理,2006年1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四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泰丰科技公司支付原告贸泰电路板(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贸泰科高电路板厂贷款港币2151685.85元及利息。
    3、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4、备查文件:《民事起诉状》、(2005)深中法民四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