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执字第2661号恢字1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司在本案中不是原告和被执行人,但因涉及公司法人股有关情况,特作公告如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额度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功集团所持有的酒鬼酒公司法人股1200万股股权。经委托南方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上述1200万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44万元(面值1元/股,评估价值人民币2.12元/股)。广州市番禺拍卖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分别于2005年10月31日、2006年4月6日,对上述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00万股及本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819号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成功集团持有的酒鬼酒公司法人股1900万股合并(3100万股)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交纳保证金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2006年8月25日关于停止拍卖程序的申请”,请求停止拍卖程序,将上述1200万股以1.6519元/股(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之单位)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酒鬼酒公司及被执行人成功集团分别致函法院,表示同意上述1200万股上每股1.6519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偿还被执行人岳阳恒立的欠款。诉裁裁定结果为:
    1、将被执行人成功集团持有的酒鬼酒公司法人股1200万股股权,折价人民币19822800元(1.6519元/股)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以偿还被执行人岳阳恒立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的部分债务;
    2、上述股权持有人过户登记手续及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无影响,公司将根据事态及时作好信息披露。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