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论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发行所作出的规范重点不仅规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配股活动,亦拟制订办法规定首次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做法,既可减免部分发行人甚或主承销商过漫天开价的不合理情况重现,且可透过境内与境外的机构投资者的共识定价,有利公司同时在A及H股市场招股时做到同股同价的目标,促进企业的集资多元化和国际化。 *QFII机构料可发挥积极作用* 市场以致政府曾相当热切探讨公司企业同时在上海和深圳的A股和香港的H股市场同时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问题,但受到若干技术因素而迟迟未能成事,而其中一个较为重大的障碍,就是在深、沪上市的公司与在香港为主的境外证券市场的同一资产的股价、市盈率出现巨大差异,难以同股同价招股。深、沪两市在经历凡几年的深重熊市整固,相当大部分的股份价格和市盈率由极度偏高缓缓下调至相对合理的水平,甚至出现同一公司的A股股价与所含H股大致相若的区间,本来有利企业作A及H股同时同步发行,惟这在发行人与境内、外主承销商等中介人在定价标准有颇大的差距,至今仍无法成事,而《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便列出「询价与定价」机制,显然为公司在A及H股市场同时以同股同价首次发行新股集资提供基?? 《管理办法》所拟定的「询价与定价」章条里,开宗明义就强调「首次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订明询价对象中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是合理、合法和明智的做法之因,乃:(甲)合资格的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券商不仅可以在中国境内买卖证券、债券等投资工具,还可以安排公司进行首次招股募集资金或再融资的活动,故容许它们参与询价是毫无疑议之事。此举还可以引进国际的讨价、还价方式和文化,提升中国招股的询价机制素质。 (乙)合资格基金管理公司或券商属具规模的跨国金融机构,并在几乎绝大部分都在香港建立业务基地甚至地区总部,故在公司企业为同时发行A股及H股时,在境内、内所作出的同时询价行动,就有这些合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同时提供意见,使上海、深圳和香港等境外金融市场有同时同步的具客观性、均衡性的意见,有利达致共识,促公司能够以同股同价同时发行A股及H股。这为中国企业打开同时发行A及H股之门。 *有利推动金融市场与国际并轨* 除了合资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管理办法》还提出询价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管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规定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或披露投资者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管理办法》亦规定要具备多个元素:(1)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2)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3)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5)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6)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这与境外的询价报告书要求大致相若。 从第二章的「询价与定价」所提出的种种要求和建议,在在显示中国证监会所拟订的《管理办法》是要公司的首次发行新股的定价尽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亦尽量与国际并轨,既使公司可以同股同价同时在境内外招股集资,更重大的意义就是加大融入国际金融市场步伐的力度。《资深股评人 黎伟成》(waishinglai210@yahoo﹒com﹒hk)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