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日前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中披露了一份触目惊心的政府采购“违规清单”。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四部门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违规采购金额高达3.8亿元!
仅仅四个部门违规采购金额就高达3.8亿元,违规情况之严重可想而知;既然中央部委的违规采购情况尚且如此严重,其他地方违规情况也不难想象。 那么,是什么导致政府采购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呢?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采购的主体混乱和监督的缺位。现在,许多地方和部门在施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设立的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往往“挂靠”在财政部门内部,归财政部门管辖。这样设立政府采购中心留下了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同时也是违规的。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得直接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财政部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在于使负责采购的主体与负责监督、管理的主体分开,以形成监督和制衡机制,促使政府采购依法进行。但是,许多地方和部门并不喜欢监督的存在,他们将采购中心设在财政部门之内,等于是将采购主体与管理、监督者混为一体,财政部门秉承上级“旨意”办事,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实际上是消除掉了监督,拉大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政府采购很容易偏离法制轨道。
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服务,一旦有暗箱操作的空间,就会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或个人私利服务。监督是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惟一利器。当监督被化解,政府采购就难以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这是我国政府采购违规问题越来越严重的症结之一。
在美国,就是靠采购与监督相制衡的机制来确保政府采购依法公开进行:联邦总务署负责政府采购;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负责核定各部门的预算,并编制联邦政府预算草案,经国会通过后执行;美国国会下设联邦会计总署(GAO),履行政府预算支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同时,美国还采取聘请监督人员等办法,来检查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避免政府采购的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
造成我国政府采购违规现象日益严重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问责的缺位。《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尽管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划分了部门各自的职责,但没有制订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的细则。同时,由于政府采购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法律对违规采购现象并无具体的、详细的惩罚措施,使得那些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和个人更加有恃无恐。加上我国的预算常常是软的,伸缩性大,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常常可以自由发挥。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节约,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当四个部门违规采购金额高达3.8亿元时,有关部门就该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了,应尽快采取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避免违规采购的情况进一步恶化。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