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正在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是在金融监管层面的大胆创新和实践。协调监管对于未来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具有良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有利于信托业清晰定位及监管制度统一
    在传统的机构监管理念下,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监管着属于自己专属的领域,银行从事的业务叫银行业,证券公司从事的叫证券业,保险公司从事的叫保险业,相应的只有信托公司从事的业务才叫信托业。 这种定位显然极为死板,这意味着,在不同的监管机构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程度的管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信托业的清晰定位至关重要。只有定位统一了,监管政策才能统一。信托业的监管对象应从“信托公司”向“信托行业”转变,这里的信托行业泛指一切从事营业性信托业务的机构,已不仅限于信托公司。只有行业分类清晰了,才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同类金融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规范,达到监管政策的有效统一。
    二、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
    协调监管是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引入了功能监管理念,并强调监管政策的统一和协调沟通。信托业中协调监管的主要特点为:一是引入功能监管,强化监管中对信托业务的指导功能;二是强调监管政策统一,即统一监管,使得监管的政策具有统一性;三是在风险问题处理上的“协调”思想。正是上述三个特点,决定了协调监管在优化监管效率上具备独特的作用,实现信托自由与监管效率的平衡。
    三、有利于解决我国金融由分业向混业过渡的监管问题
    从国际来看,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今年我国内地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如何实现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有效衔接,以迎接外资金融机构带来的混业挑战,就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现在看来,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唯一的具有混业经营特征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涉及到银行、证券和投资银行等金融领域。对于信托业的监管模式,必须针对信托业混业经营的趋势来设计,以满足信托业内混业经营的发展需求和整体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需求。
    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引入功能监管的核心理念,逐步完成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这可能是我国目前金融业监管体系的最优选择。
    四、有利于监管与市场调节的统一
    信托监管不能以管制代替市场调节,只有促进市场自动发挥调节作用,优化配置资源,信托市场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监管只是解决信托市场调节暂时失灵的问题,从而使得市场重新恢复正常有序的秩序,没有边界、没有制约(或节制)的监管权力只能导致信托的市场调节功能丧失。
    引入协调监管的监管模式,更多地强调监管与市场调节的明确分工,不再是单纯的浅层次的机构审批,而是在业务方面进行充分的指导与监督。提高信托机构的信心和积极性是信托市场的发展基础,活力的源泉,从而实现监管与市场调节的有效融合,使得信托业健康发展。
    五、有助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导向性监管的转变
    国内目前的监管体制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普遍缺乏的是安全、效率观念,监管侧重于浅层次的机构审批,缺少对业务方面的充分指导和监督,使得信托业在业务发展方向方面显得很迷茫,这些都是与国际金融业监管的大趋势相违背的。
    协调监管模式的建立有利于树立起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彻底抛弃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改进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
    六、有助于监管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由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涌现出来,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的问题不断出现,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协调监管强调三大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一方面,对于在金融领域新出现的问题或金融产品能够及时沟通和协调,各个监管主体之间不再是“孤军奋战”,而是以一个统一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进行监管,从而避免了政策的冲突;另一方面,有助于消除各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的交叉而产生的监管真空地带,同时避免重复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