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沪深交易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通告》。公告显示,截至今年8月31日,两市还有123家公司仍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占用余额仍高达294.05亿元,显示出目前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清欠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众所周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轻则造成上市公司大规模计提坏账准备后业绩大幅下滑,重则使上市公司经营陷于困境不能维系正常运作,背负沉重的财务负担,一蹶不振。统计数据表明,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大股东占款已成为上市公司身上的一颗毒瘤。
    可以说,大股东占款问题的限期解决已进入倒计时,交易所也已连发四道“金牌”。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在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上的良苦用心,不过,以行政手段解决大股东占款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公布年报时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出具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往的资料显示,很多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不存在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款的情况,期末占款余额也极少,但是2005年度累计发生的资金占款数额巨大。这一现象表明大股东占款可能不再以长期侵占的形式出现,而有可能出现间断循环的情况。此外,个别上市公司2005年度非经营性占款减少缓慢,而经营性占款并无特殊理由的急剧增加。换句话说,大股东占款有可能以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变种”,用行政手段突击解决只会使“变种”越来越多,方式越来越隐蔽,最终结果是换汤不换药,治标难治本。再有,按照现有规定,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可以采取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解决,但这样的方式其实质是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再次发行股票。而据统计,最后这123家上市公司中,有近半数是ST公司(含*ST)公司,这些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否具有再次融资的资格条件?很难说这样的解决方式不是对证券市场再融资法定条件的一种违背,也难免会形成负面的政策效应。
    应该说,大股东占款是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有许多制度层面的原因,更重要的则与大股东违规成本轻廉有关。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内地证券市场的监管法规显然过于柔性。在香港,创维集团主席黄宏生因串谋盗窃及串谋诈骗等四项罪名被判入狱6年。反观内地,上市公司高管因此坐牢的还极为少见。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刑事条款对“大股东占款”都没有明确,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目前这方面的法律约束还仅限于一些部门规章、威慑力较差,处罚力度较轻。虽然有对赔偿义务以及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对造成多少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多少利益构成犯罪、按什么赔率赔偿等并未进行详细界定,这使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困难很大,执行力不足。最终只能导致高高举起的板子还是轻轻放下。
    久拖不决的大股东占款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独立财产权肆无忌惮的侵犯,大股东作为市场中拥有资源、信息优势的群体客观上也存在损坏公众利益的天然冲动,因此,除了在制度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之外,加大法律约束特别是刑事法律约束,加大违法成本,应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