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华融公司”) 处获悉:华融公司与深圳市聚隆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聚隆盛公司”)依据2004年12月及2005年11月就本公司重组项目签订的《资产转让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资产转让总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二》(具体内容见本于2005年1月4日及11月12日的公告),于近期签订了《<资产转让总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三》及《<资产转让总协议>的补充协议之四》,补充内容如下:
    一、股权及债权转让:
    1、华融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深中华A股法人股65,098,412股和B股法人股5,001,944股(下称“该股份”)及其所拥有的对深中华的债权人民币27,883,900元、人民币84,797,624.57元和为深中华垫付的重组费用人民币1000万元(下称“该债权”)转让给聚隆盛公司。
    2、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53,269,559元。
    二、付款方式与期限:
    1、聚隆盛公司已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首期转让款人民币40,000,000元付至华融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2、双方约定转让余款人民币13,269,559元的最后付款时间为2006年12月30日,但如果在2006年12月30日前可办理该股份过户手续,则聚隆盛公司在办理该股份过户前付清该转让余款。
    三、关于股份过户:在转让方持有的该股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过户条件时,转让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将股份过户到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名下。
    四、关于股改工作:在股东过户登记完成前,华融公司作为名义上的股东推动股改工作,但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本,由聚隆盛公司承担并应及时支付。
    五、关于债务重组工作:为了落实国务院、银监会及深圳市政府有关深中华债务重组的精神,华融公司将继续牵头深中华的债务重组的工作。
    六、上述协议,双方代表已签署盖章,并已签署之日生效。
    七、上述协议,华融公司已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上述协议的达成,为本公司债务重组工作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司将根据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