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产权证,才标志着购房者拥有自己房产的完全使用权和处置权,花了几十万元却不能按时拿到产权证,对任何购房者都是件“挠心”的事。目前,因为逾期办理产权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开发商和购房者对簿公堂。一些案件,看来是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购房者却输掉了官司。
案例
房产证晚了一年才拿到
这几天,兰先生进进出出都耷拉着头,闷不吭声,原来他刚输了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的官司。
2003年初,兰先生在西门某电梯公寓项目买了一套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约定交房后的180天内,办理产权证。2003年12月左右,兰先生的新房顺利交房,按照交房后180天内办产权证的合同约定,兰先生认为,开发商应于2004年6月前为他办理好产权证,可他直到2005年4月才拿到产权证,超出合同约定时间近一年。
据此,兰先生状告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并要求赔偿。面对兰先生的起诉,开发商也有自己的说法:2003年8月房管局颁发了关于缴纳维修资金才可办理产权证的相关文件,该文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而兰先生因故直到2004年7月才缴纳住房维修资金,导致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直到2005年4月才为兰先生办下产权证。法庭审理认为,开发商于2004年1月就办理了房屋权属的初始登记,已完成其法定责任,兰先生未配合开发商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才导致产权证延迟办理,故对兰先生状告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兰先生表示不服,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只拖延了一个月,而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近一年,在此情况下,购房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针对这一案例,记者日前采访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邱泽龙律师。
答疑
大产权、小产权责任主体要分清
邱泽龙律师告诉记者,这个案例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清楚办理“大产权”和“小产权”的责任主体不同。开发商办理“大产权”,就是该案中所说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由开发商在新建商品房竣工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向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而购房者办理分户产权属于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即通常称的“小产权”。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这表明对于分户产权的办理,开发商已经不再具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只有协助的责任。因此,在开发商取得“大产权”后,购房者可以持相关资料自行前往办理“小产权”,也可以委托开发商代为办理。
其次,尽管开发商办理完初始登记,其法定责任已经完成,但如果购房者委托开发商代为办理分户产权并以条款的方式写进购房合同,就表明一种新的委托关系形成。在本案中,兰先生关于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的诉讼理由虽然没有被法院支持,但开发商事实上是超过合理期限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兰先生可以以新的委托关系为基础,向开发商主张由于没有产权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如房屋买卖或出租损失等。
不过,购房者在办理分户产权的过程中,对于需要和开发商共同协作办理的事项,比如缴纳维修资金、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等,要及时和开发商沟通接洽;如果购房者没有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提供相关资料而导致的房屋分产权办理逾期,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习记者 杨波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