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机构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
国务院昨日公布最新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名单,其中任命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任命国土部副部长李元兼任国家土地副总督察;任命国土部政策法则司司长甘藏春(甘藏春新闻,甘藏春说吧)为国家土地副总督察。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有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明确以来,落实该项制度建设的两大重要步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土资源部行使国家土地督察职权,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李元表示,就性质而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国务院的一种授权行为;就法律地位而言,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督察的对象主要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他同时指出,土地监察机构主要是把好两个关口:一个是事前和事中的,一个是事后的。事前和事中的关口主要是合法性审查;事后的关口主要是责令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
在回答“如何处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的问题时,李元表示,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机构,根据中央与地方土地管理事权的划分,负责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是对存在的问题向驻在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见,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这对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既是积极督促,也是有力帮助。
今年9月7日,签发于8月31日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公布。其中第七条为“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文件公布当天,新华社发表了孙文盛的署名文章,文章指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一定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调控的政策措施为契机,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道,深化土地管理改革,严把土地“闸门”。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以清理开发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整顿中发现,有的地方政府以低地价或“零地价”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举办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造成大量土地闲置浪费,严重影响了宏观经济的稳定,也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
为强化省级政府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2004年4月,中央决定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对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的双重管理体制。为加强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的监督,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的要求。正此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