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即日起,出租房房主如没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被处以房屋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外地房客如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没收房主出租房屋所得,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据9月19日《新京报》报道,北京警方将推出全市社区安全防范大检查,全面清查出租房,以确保国庆安全。
读罢新闻,在一股浓浓的公权暴力气味中,我首先感到疑惑的是:公安机关有权力
解除受法律保护的租房合同吗?我们知道,合同的解除分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并没有授予公权力介入解除民事合同的权利。房主与房客之间的租房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双方事先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安机关凭什么擅自解除租赁关系呢?有人将之比方为“夫妻两个违反计生政策超生,计生委责令夫妻两人离婚”,我看比喻得很形象。
然后需要质问的是:无暂住证需立即退房,到底是有利于“国庆安全”,还是不利于“国庆安全”?外地人在北京生活总得要有个窝,你让人家立即退房,是要让他们睡马路吗?那么,外地人睡在出租房里与睡在马路上,究竟哪个更有利于城市安全呢?
当然,“立即退房”意在要挟外地人办暂住证,除了那些由于种种原因办不了或者办不起暂住证的,真正因此而去睡马路的也许并不多。接下来,更接近本质的问题就是:让所有外地人都办了暂住证,城市是否就安全了?或者说,“办暂住证”等于“城市安全”吗?
许多城市坚持暂住证政策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维护城市安全。似乎,外地人都到公安机关去办了暂住证,城市也就安全了,事实真是这样吗?我实在看不出来,外地人是否从事犯罪活动,与他们是否办暂住证之间究竟有何关系。犯罪分子国法尚且可以不顾,又怎么可能会受制于一本暂住证呢?暂住证能对他们有什么震慑效果?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仅凭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号就可以漫游全国”的发达国家,流动人口犯罪率也未见得就比我们高嘛。
诚然,流动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是个问题,但想靠一本暂住证就解决问题,是绝对不可能的。事实上,流动人口犯罪问题非但不是因为缺乏暂住证约束引起,反而正是因为外地人长期遭受办暂住证之类非国民待遇所致。城市安全不能也不可能来自对外来人口权利的漠视和剥夺,而只能来自对其平等国民待遇的尊重和善待。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让国人暂住在自己的国土上,或者让公民暂住在自己的家里,是荒诞而不可接受的。剥夺或损害外地人的权利,以满足和维护本地人的权益,根本无法“确保城市安全”。因为任何人的生存和幸福,只能建立在他人的生存和幸福基础上。生活于城市的外地人的被剥夺感和受歧视感越强,实际城市也就越不安全。这个意义上,“办暂住证”只能走向“城市安全”的反面。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