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1、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广州市寺佑新马路113号五羊新城广场;负责人:王爱勤。
    2、被告深圳市厚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5%股权,以下简称“厚元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头马家龙金龙工业城64栋7楼东;法定代表人:甘晖
    3、被告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中兴工业城11栋(办公地址:南山区南油中兴工业城13栋5楼);法定代表人:徐敏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3月15日,厚元公司向华夏银行借款3500万元(实际为借新还旧,贷款资金由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武汉华中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占用),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004年4月27日至2007年4月27日。贷款到期后,厚元公司未向华夏银行清偿本金3500万元,并拖欠利息3,715,593.19元(截止2005年12月20日,含利息和罚息)。为此,华夏银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厚元公司清偿贷款本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厚元公司及本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6年8月7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具体如下:
    1、厚元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清偿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厚元公司追偿。
    3、案件受理费203,588.00及财产保全费200,520.00由厚元公司负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目前尚无法合理预计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当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